蘭州市軌道交通1號線西固段實施征地拆遷,酒店滿意居正巧在此路段,為了得到巨額拆遷款,酒店經營者制造了虛假文書,而負責此地段拆遷工作的楊某某未盡最終把關職責,在付款收據上簽注審核同意意見,致使酒店經營者得到拆遷補償款1188萬元。昨日,紅古區(qū)法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經審理查明,2001年6月,王某甲租用蘭州市西固區(qū)陳坪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陳坪街道)用于經營滿意居四合院酒店(以下簡稱滿意居),該酒店經營用房系陳坪街道所有,屬于國有資產。后王某甲在原有378.53平方米的公房基礎上自建了303.82平方米的房屋繼續(xù)經營該酒店。
2013年5、6月份,蘭州市軌道交通1號線西固段實施征地拆遷工作,滿意居被納入拆遷范圍之內,王某甲得知后,為騙取拆遷補償款與他人偽造了總額為174萬元的虛假裝修合同和工程結算書(實際裝修金額為35萬元)。
楊某某被西固區(qū)軌道交通征拆指揮部任命為協(xié)調辦公室副主任、國有土地征拆組組長,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拆工作,楊某某明知滿意居屬國有土地、其資產歸陳坪街道所有,征地拆遷補償協(xié)議應與陳坪街道簽訂,補償款應支付給陳坪街道,但楊某某未盡最終把關職責,在付款收據上簽注審核同意意見,西固財政局依據協(xié)議向王某甲支付了拆遷補償款1188萬元。導致王某甲騙取國家裝修補償款139萬元,非法占有本屬于陳坪街道辦事處的補償款568.93萬元。
另查明,案發(fā)前,西固區(qū)財政局已向王某甲追回損失188萬元,實際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20萬元。蘭州市紅古區(qū)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楊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造成公共財產損失達520萬元,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判處被告人楊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