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地稅局一科長一審獲刑10年 昨二審開庭
廣州日報訊 (記者王納 通訊員王東興)原深圳市地稅局某科長葉某東接受某實業(yè)公司請托,未對該公司存在的偷稅、漏稅問題進行完整調查,并低價購買該公司開發(fā)的樓盤,檢察機關指控葉某東從中受賄金額達68萬元。葉某東一審被南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葉某東上訴后,深圳市中院發(fā)回重審,南山法院重審維持原判,葉某東再次提出上訴,該案昨日在中院二審開庭。
一審判決原告犯受賄罪
2004年3月,因群眾舉報,深圳市地稅局第三檢查分局(2005年1月改名為深圳市地稅局第三稽查局)稽查科查處了深圳市金益達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益達公司)涉嫌偷稅、漏稅一案,2005年3月,深圳市地稅局第三稽查局作出處理決定:金益達公司補交稅款及罰金、滯納金共計人民幣2412848.18元。但查辦該案過程中,葉某東應金益達公司請托,未對該公司有關交易及1998年、1999年的偷稅漏稅問題進行調查,為金益達公司提供幫助。
2006年,葉某東得知金益達公司在福田區(qū)香蜜湖開發(fā)名為天寶物華的樓盤,遂向該公司總經(jīng)理楊某提出欲購買該樓盤的錦園30B。2007年該樓盤開盤時,錦園30B的合同價為3800072元,但雙方約定葉某東只需支付2800072元即可。而后,葉某東考慮到其公職人員的身份較為敏感,且收受巨額好處,不方便直接以自己的名字購買。江蘇建興建工集團深圳分公司總經(jīng)理張某記主動提出先將該套房產(chǎn)掛至自己名下,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經(jīng)檢察機關鑒定,葉某東所購房產(chǎn)評估價值為3482000元。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葉某東通過低價購買的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的財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受賄數(shù)額為68萬余元,已構成受賄罪。
南山法院一審判決葉某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葉某東不服該判決,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曾將此案發(fā)回重審,不過,南山法院重審判決維持原判。葉某東再度提出上訴,昨日,本案在市中院二審開庭。
所購房屋價值成庭審焦點
二審庭審中,葉某東所購買的房產(chǎn)的價值成為焦點。
本案一審時,法院認定葉某東購買的涉案房產(chǎn)價格實際低于市場價格100萬元左右,屬于“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葉某東的辯護律師認為,一審法院的認定建筑面積均價20653元嚴重高過評估價格,明顯不符合涉案房產(chǎn)的實際價值。
昨日庭審中,中院當庭公布了其委托機構的估價,價值為330.4萬元。該估價低于葉某東家屬一方提供的估價,是目前各方所作出的估價中最低的,但葉某東的辯護律師稱房價認定存在誤差,需要一個更準確的估價。
此外,葉某東在庭上辯稱自己具有自首情節(jié),而一審法院對此未予認可。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