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土槍屬于違禁品,但因迷信土槍能“辟邪”而抱著僥幸心理將土槍私藏家中。最終,黃某為他的僥幸心理和違法行為付出了代價。近日,丹鳳縣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拘役一個月。
1985年的一天,被告人黃某從其舅父梁某家拿走一支自制式土槍,修理后存放其家用于狩獵和避邪。隨后的時間里,黃某明知土槍是違禁品,但迷信土槍能“辟邪”的他卻抱著僥幸心理將土槍藏在家中沒有上交公安部門,只是不再狩獵。
2015年5月底,丹鳳縣公安局庾嶺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舉報后前往黃某家檢查,黃某主動取出槍支交給民警,并如實供述其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經鑒定,該槍支為自制式土槍,可以火藥燃燒為動力發(fā)射彈頭,在一定距離內具備殺傷力,符合管制槍支規(guī)定的條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非軍用槍支一支,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潛在的威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