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工出事身亡,妻子要求公公、繼子等人分一部分賠償金出來,法院判決繼子應返還繼母死亡賠償金14萬元,但繼子并不自覺履行。最終,警方將繼子抓獲。而法院也認定“其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對其拘留15日。
申請人王某紅與被執(zhí)行人楊某順之子楊某軍系夫妻關系,二人均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紅與前夫生育有兩個孩子,王某紅與楊某軍共同生活期間,兩個孩子都靠楊某軍撫養(yǎng),楊某軍與前妻生有一子楊某某(被執(zhí)行人)。2014年4月,楊某軍在外打工因事故死亡,經過協(xié)商,礦方給其家屬賠償50萬元?鄢苍釛钅耻娀ㄙM的2萬元,剩余48萬元由王某紅的公公楊某順保管。為分割剩余的死亡賠償金,王某紅多次與楊某順、侯某云、楊某某協(xié)商,由于協(xié)商未果,王某紅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筆死亡賠償金。經法院判決,由被告楊某順、侯某云、楊某某返還王某紅應得的死亡賠償金146980.86元,并負擔訴訟費3500元。判決生效后,楊某順、侯某云、楊某某均未自覺履行。王某紅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在執(zhí)行過程中,被執(zhí)行人楊某某(即王某紅的繼子)規(guī)避執(zhí)行,法院多次找尋不見蹤影,被執(zhí)行人楊某順也不向法院告知其孫子楊某某下落,并且告訴法院稱礦上賠償48萬元已被其孫子楊某某拿走,自己也無法履行判決內容,案件陷入僵局,申請人的判決權利一時難以兌現(xiàn)。
生效判決得不到執(zhí)行,權利人利益受損,法律尊嚴遭到蔑視。為了徹底執(zhí)行此案,辦案人員將三被執(zhí)行人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并將其大頭貼公布于眾,同時將與法院“躲迷藏”的楊某某的身份信息上傳中院,請公安機關布控查找。
之后,楊某某在山陽城關一網吧上網被抓獲。因楊某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其情節(jié)已構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法院依法決定對其拘留15日。
點評:
明明有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最后還落得被法院拘留15日,這又是何必呢。老年人有可能不懂法,那作為年輕人,更要深明大義、熟知法律,而不是對抗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