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因為不滿兩次被工商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處罰,北海市寶美公司老總劉某,與北海市工商局“較勁”17年。17年間,劉某和寶美公司多次將北海市工商局告上法院。案件經(jīng)過一審、二審,劉某再起訴等多個環(huán)節(jié),對法院的判決劉某就是不服,不斷申訴上訪。
劉某確實有冤情,還是北海市工商局處罰有據(jù)?2月27日,廣西高級法院對該起“民告官”案舉行公開聽證會,邀請法學專家、律師等參與聽證。誰說的更有理,通過陽光聽證擺擺道理。
事件回顧
在劉某看來,他的公司兩次被北海市工商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純粹是被刁難。也正是工商的這個吊銷行為,導致他的公司陷入一系列敗訴的民事官司,從而承擔了幾百萬元的債務。
1993年,劉某作為法人代表注冊登記了寶美公司,主要從事建筑裝飾業(yè)。
1994年至1997年,因寶美公司連續(xù)4年未年檢。
1997年5月15日,北海市工商局向寶美公司發(fā)送催促年檢通知,因該公司工作人員去向不明而未果。在此情況下,北海市工商局作出吊銷寶美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的處罰決定,并于1998年8月14日在媒體上公告送達。
1999年6月23日,劉某收到北海市工商局郵寄的《企業(yè)吊銷公告》。隨后,寶美公司向北海市海城區(qū)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處罰決定無效,并由工商局牽頭成立清算小組,對該公司資產進行清算。
在訴訟期間,北海市工商局以處罰決定聽證程序欠缺為由,于2000年2月22日撤銷了第一次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
2000年3月29日,北海市海城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北海市工商局的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確認該局第一次吊銷寶美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政處罰違法。判決后,北海市工商局未成立清算小組,對該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對此劉某不服,提出上訴。2000年9月25日,北海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0年10月10日,北海市工商局再次吊銷寶美公司在內的426戶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寶美公司不服,再次提起訴訟。可訴訟期間,寶美公司兩次傳喚均不到庭,一審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
就在劉某與工商局“較勁”期間,寶美公司的經(jīng)營開始陷入停滯狀態(tài),并與多家建筑企業(yè)產生糾紛。而劉某則因涉嫌詐騙,1997年被捕。
雙方交鋒
工商局:
二次處罰有理有據(jù)
在當天的聽證會上,聽完劉某的陳述,北海市工商局的代表稱,第一次對寶美公司處罰時,是因為寶美公司連續(xù)4年不年檢,劉某因涉嫌詐騙被捕。而且,據(jù)他們調查,寶美公司是個無資質、無場地、無辦公人員的三無企業(yè)。
該代表還表示,在第一次處罰時,因工作人員疏忽,對寶美公司漏發(fā)了執(zhí)法聽證通知書。他們在發(fā)現(xiàn)后,馬上糾正,并作出撤銷處罰的決定,催促寶美公司進行年檢。但寶美公司無法提供合法的年檢材料。在此情況下,他們才第二次作出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處罰。而且,因找不到寶美公司及劉某,他們對處罰決定在媒體上3次刊登,進行公告送達。
原告:
工商局答非所問
對北海市工商局的這個答復,劉某很不滿意。他認為,工商局是答非所問,既然法院對第一次處罰已經(jīng)判決撤銷,工商局就應該執(zhí)行。
“為何連續(xù)4年不年檢,你知道不年檢的后果嗎?”當審判員詢問時,劉某坦言,當時寶美公司確實出現(xiàn)資金困難,存在無錢、無房、無人在的狀態(tài)。但是,他一直沒有放棄年檢,只是無法提供合格的年檢材料。
對劉某所稱工商局遺失了該公司的登記檔案,并被人偽造一事,審判長詢問北海市工商局。該局答復,他們只能回去再查,看看寶美公司究竟有哪些檔案遺失,或者被偽造。
2003年9月,劉某出獄后,寶美公司再次起訴,認為北海市工商局第二次撤銷該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沒有依據(jù)。該局遺失了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造成他人偽造該公司資料,致使該公司在一些民事訴訟中敗訴。而一審法院認為寶美公司再次起訴,屬于重復訴訟,而且也超過訴訟時效,最后裁定駁回寶美公司的訴訟?蓜⒛澈蛯毭拦静环,提出上訴,并不斷申訴上訪。
爭議較大
充分聽證后再判決
“當事人有訴求,工商局應該給當事人一個回應,應該公開出來。”聽完北海市工商局的回答,參加聽證會的專家——廣西律師協(xié)會維權委員會主任黃財基稱。
隨后,專家們還就劉某要求工商局成立清算小組是否有據(jù),工商局在送達處罰決定時,是否采取了積極措施進行詢問,并充分聽取了雙方的意見。
由于該案案情復雜,雙方爭議也比較大,當天,廣西高級法院也安排了5名資深法官參與聽證。聽證會后,原被告雙方退出,與會專家又各抒己見,表達各自觀點。
廣西高級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公開聽證,希望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百姓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以增強審判的透明度和裁判的可接受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