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廣州1月21日電(記者毛一竹)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人民法院21日對一起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為牟利大量收購病死豬肉,并加工成臘肉等熟肉制品進行銷售。16名被告人中主犯陳慶華、陳燦林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70萬元,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底,陳慶華與陳燦林在從化、佛岡兩地,以租來的果園作為掩護,私設屠宰場,將大量收購的病死豬進行屠宰、分割,然后以每斤3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范桂鋒等人。
為謀求更大利潤,范桂鋒在2012年租用了被告人鄧日星位于佛岡縣農(nóng)村的一處豬場,作為病死豬肉制品加工場,然后出資建造凍庫,購買生產(chǎn)設備,雇請了被告人陳良輝等人將買來的病死豬肉加工制成假牛肉、肉膏、排骨粒、瘦肉片、豬腳等肉制品。范桂鋒每月兩次將肉制品運往廣州銷售,每次1000斤。運送途中將部分肉制品銷售給事先聯(lián)系好的購買人,剩余的運到廣州市荔灣區(qū)的存放點,由范桂鋒妻子等人繼續(xù)運到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街道平洲東方市場進行銷售。2013年9月,范桂鋒將加工場轉手給陳慶華、陳燦林兩人繼續(xù)經(jīng)營,其再以3.6元每斤價格收購這些肉制品。
陳慶華、陳燦林接手后,聘請陳良輝、曹煥淼、陳汝強、陳細釗、陳金明和歐海強(另案處理)屠宰和加工。自2011年底至案發(fā)止,范桂鋒期間共向陳慶華購買病死豬肉及肉制品共4萬多斤,并以每斤3元至4.5元的價格銷售到廣州、佛山等地,銷售額達12萬多元。
2013年9月,被告人盧曉文及其丈夫發(fā)現(xiàn)利用病死豬肉制作湖南煙熏臘肉有利可圖,且陳慶華等人收購病死豬的量大,就租用佛岡縣龍山鎮(zhèn)一果園作為煙熏臘肉加工場,以每斤3元的價錢向陳慶華等人大量收購病死豬分割的花腩肉共2萬多斤,經(jīng)過腌制、熏烤制作成湖南煙熏臘肉,再由盧曉文姐姐將1萬多斤的臘肉以7元至9元的價錢銷售到東莞市大嶺山市場,銷售金額達9萬多元。
被告人鄧日星除了租借其豬場給范桂鋒外,還主動介紹陳慶華等人到附近的豬場大量收購病死豬,并收取每頭病死豬50元的介紹費。
經(jīng)廣東流溪司法會計鑒定所司法會計鑒定: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間被告人陳慶華、陳燦林等人涉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豬肉制品的銷售收入為73萬多元。
有關部門在陳慶華的病死豬肉制品加工場查獲了3萬多公斤未蓋檢驗合格證章的冰凍豬肉、751公斤臘肉成品,在盧曉文臘肉加工場查獲了25公斤煙熏臘肉、2986公斤半成品腌制臘肉。
佛岡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慶華等人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分別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