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成立公司專為他人提供申辦信用卡、無抵押小額貸款服務,通過偽造的公章虛構工作證明及收入證明,事成后從中抽取提成牟利。被告人朱某、薛某、韓某近日被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起訴,法院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2014年1月,朱某、薛某、韓某三人在無錫注冊了一家服務公司,為他人辦理信用卡及無抵押小額貸款服務。三人分工明確,薛某負責聯(lián)系客戶,朱某準備客戶需要申請的相關材料證明,陪客戶房款、拿取信用卡的任務則由韓某負責。
朱某表示,一般來其公司辦理無抵押小額貸款和辦理信用卡的客戶都沒有工作,以他們的條件是沒有辦法向銀行申請辦理上述業(yè)務的。為此,朱某就會用公司刻公章的機器為對方制作一枚公章,幫客戶偽造一個公司員工的身份,并制作出相關的流水賬目蓋上公章,以假材料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和小額貸款,事成后抽取3%至5%的提成。
為推廣公司的業(yè)務,朱某三人又對外做起了信用卡“養(yǎng)卡”和“套現”業(yè)務,希望通過熟人介紹多做點生意。朱某稱,去年1月至3月間,公司業(yè)務量就達到了230萬左右。正當生意做得如火如荼之時,一場糾紛讓三人的“事業(yè)”戛然而止。
2014年4月,因朱某輸錯密碼,沒能及時幫一位顧客的信用卡還款導致糾紛。在對方報警后,民警到達現場,發(fā)現了大量的銀行卡及POS機等物。之后,朱某等人向警方交代了犯罪事實。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薛某、韓某三人幫助他人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小額貸款過程中,先后偽造了6枚公司印章,用于向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資信證明材料。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薛某、韓某在共同犯罪中,互有分工,地位、作用相當,不區(qū)分主、從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夏倩 記者 張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