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和林某某把冰毒藏在DVD機內(nèi),想郵寄給在澳大利亞的朋友牟利。日前,福建省高院終審以走私毒品罪,分別判處丁某和林某某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并各處罰金。
2013年1月初,家住馬尾區(qū)的丁某多次接到澳大利亞的朋友陳某(另行處理)的電話。對方要其幫忙購買冰毒郵寄到澳大利亞,并表示會給丁某一大筆報酬。丁某雖然知道這是違法行為,但仍然動了心。陳某兩次從澳大利亞郵匯給他3394.83元澳元。林某某聽說后也想?yún)⑴c。
同月12日和14日,丁某分別以每克250元和240元的價格,兩次向馬尾區(qū)的朋友“可樂”購買了30克和70克冰毒。他為此共支付購毒款2.4萬多元。同月14日,丁某按照陳某教的方法,和林某某一起購買了一臺DVD機,一起將冰毒藏于DVD機內(nèi)。因購買的100克冰毒被其和“可樂”、林某某吸食掉一些,藏匿于DVD機時又灑掉一些,導(dǎo)致DVD機里冰毒數(shù)量有所減少。
同月15日,丁某又按照陳某教的方法,和林某某購買了DVD機的配件和一張專門用于聯(lián)系快遞公司的手機卡,還買了一些衣服。當(dāng)天下午,他和林某某用新買的手機卡聯(lián)系了一家快遞公司,委托快遞公司員工郵寄藏有冰毒的DVD機及DVD機配件、衣服等物。丁某和林某某不敢填寫真實姓名。
同月17日,福州海關(guān)駐郵局辦事處關(guān)員在丁某寄出的DVD機內(nèi)查獲冰毒86.85克。公安機關(guān)很快抓獲了丁某和林某某。
福建省高院終審認為,被告人丁某、林某某非法郵寄86.85克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出境,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走私毒品罪。其中,丁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林某某受丁某指使參與走私毒品,系從犯。丁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如實供述其購毒上家的個人信息等,認罪態(tài)度好,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該院作出上述判決!龈V萃韴笥浾 陳鴻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