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一女孩往火堆里扔鞭炮,導致他人眼睛被炸瞎,由于事故發(fā)生時女孩還未成年,正在親戚家居住,最終法院判決女孩父母及親戚賠償傷者22萬余元。
2013年2月,女孩小舟(化名)來到姨媽家玩耍居住。23日晚上,還不到7周歲的小康(化名)和小伙伴在小舟姨媽家經(jīng)營的代銷點門前圍著一個火堆玩耍,小舟和表妹也在不遠處玩。突然,意外發(fā)生了,一個鞭炮在小康面前的火堆里炸響,將蹲坐在火堆旁烤火的小康右眼炸傷!
小康被炸傷之后,父母急忙將其送往醫(yī)院治療,雖經(jīng)多家醫(yī)院治療,小康的右眼仍然沒有保住,需要摘除,后經(jīng)鑒定,小康被鞭炮炸傷致“右眼盲目無光感”,屬八級傷殘。
小康的右眼宜在13—14歲間摘除,眼球摘除前需要做兩次治療,眼球摘除后安裝義眼還需要手術,并且義眼片需3—5年更換一次,所有這些后續(xù)治療都需要不少費用。在了解到孩子的眼睛是被小舟所扔的鞭炮炸傷,小小年紀就沒了右眼,小康的父母在心疼的同時也希望小舟家人給以賠償,因協(xié)商不成,小康父母將小舟及其父母、姨夫、姨媽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相關損失!
而小舟一方則認為,證明小舟往火堆里扔鞭炮的證人與小康有親屬關系,證人所說的話不能認定為小舟致傷小康的有效證據(jù),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康右眼受傷是客觀事實,雖然證人與小康有一定親緣關系,但多名證人證言可以形成完整證據(jù)鏈,因此能夠證明小康所受傷害是由小舟往火堆里投放的鞭炮燃爆所致。由于小舟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依法應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小舟放假到姨媽家住,應視為小舟的父母將小舟的監(jiān)護職責委托給其姨夫、姨媽,即其姨夫姨媽接受了該委托,對小舟具有監(jiān)護職責。由于他們對小舟監(jiān)護管理存有疏忽,有一定的過錯,故對小舟的侵權行為所應負的民事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小康是未成年人,在具有危險性火堆旁玩火使其受到傷害,其監(jiān)護人也有一定過錯,依法應當減輕小舟監(jiān)護人的責任。綜合案情,法院判決小舟一方承擔70%的責任,其父母賠償小康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及相關手術費用等共計222800.3元,其姨夫、姨媽承擔連帶責任。(記者 邢孟 通訊員 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