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水務氣體管理中心副經理馬某,利用職務之便,讓女會計田某截留并保管單位賬外資金136萬,并侵吞其中的90萬元購買了一處房產。日前,房山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此前,會計田某也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房山法院審理查明,中國石化集團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簡稱燕化公司)系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1999年12月,馬某在任燕化公司動力事業(yè)部企管處副處長期間,趁燕化公司清理小金庫之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企管處的賬外資金136萬元予以截留,由會計田某(另案處理)予以保管。2005年7月至2007年10月間,馬某分三次向田某索要該筆賬外資金的90萬元,其中45萬元被馬某用于購買北京市豐臺區(qū)一處樓房,剩余款項均被馬某用于其個人消費。
2014年1月13日,馬某被查獲歸案。而該筆賬外資金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共計49萬元,被田某用于個人消費及購買個人理財產品。
庭審中,馬某稱自己沒有截留小金庫的資金,至于田某轉給其的90萬元,是他找田某借的,自己不構成貪污罪。
而會計田某在審理期間則稱,馬某先后三次向其要了共計90萬元,這些錢都是她從小金庫中取的錢,此后,馬某未再歸還過這筆錢。
經查,房山法院認為在案證據(jù)足以認定,馬某在燕化公司清理小金庫時將企管處的賬外資金予以截留,并將其中的90萬元予以侵吞,且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
根據(jù)被告人馬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房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貪污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繼續(xù)追繳馬某違法所得90萬元,發(fā)還中國石化集團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此前,田某因主動交代曾用小金庫中的49萬余元購買個人理財產品和個人消費,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且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記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