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縣副縣長(左)出庭應訴 攝/法制晚報記者 曹博遠
應松年 攝/法制晚報記者 王巍
今天上午,首家跨行政區(qū)劃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案開審。密云縣政府因為對一次安全事故調查作出的批復報告而成為案件被告,該縣副縣長到庭應訴,四中院院長吳在存作為主審法官審理該案。
庭后,吳在存通報了四中院成立后的受審情況,該院首月受案182件,其中過半為民告官案件。
庭審現場 四中院首案 密云縣政府被告
2014年12月30日,就在四中院成立的當天,原告中鐵十六局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密云縣人民政府所作《關于北京王樹學運輸戶“7·15”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情況的批復》(簡稱《批復》),向四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稱,2014年7月15日,一名工人在進行硫酸銨裝車作業(yè)過程中,被傳送帶電纜電擊身亡。事發(fā)后,密云縣政府授權縣安監(jiān)局組織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
據了解,中鐵十六局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材料廠(簡稱材料廠)是中鐵十六局路橋公司的下屬公司。
2013年6月1日,材料廠(甲方)與北京大化肥業(yè)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庫房租賃協議,出租庫房給乙方存放化肥。租賃到期后,甲方要求乙方盡快將貨物清走。運輸戶王某與大化公司是長期業(yè)務合作關系,王某通過姜某找裝卸工人進行貨物裝卸作業(yè)。
2014年7月15日,姜某等5人到材料廠化肥庫房(露天存放處)準備進行40噸硫酸銨裝車作業(yè),姜某安排裝卸工將傳送帶的電纜線接好,此后工人在挪動傳送帶過程中,馬某被電擊身亡。
該《調查報告》分別認定包括中鐵十六局路橋公司在內的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認定中鐵十六局路橋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出租庫房時并未與對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給予中鐵十六局路橋公司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14年8月26日,密云縣政府批復同意《調查報告》,中鐵十六局路橋公司不服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密云縣政府所作《批復》中有關該公司的部分。
院長審首案 密云副縣長出庭應訴
上午8時30分,該案開庭,四中院院長吳在存作為審判長審理該案,而密云縣副縣長出庭應訴,密云縣政府部分委辦局相關負責人及一線行政執(zhí)法人員旁聽了庭審。
在法庭上,密云縣政府答辯稱,《批復》是縣政府對密云縣安監(jiān)局作出的內部指示和答復,不具有對外效力,本案原告作為行政相對人與批復機關無法律關系,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密云縣政府表示,“7·15”事故發(fā)生后,依據相關規(guī)定,縣政府授權縣安監(jiān)局組織密云縣公安局、密云縣監(jiān)察局、密云縣總工會、密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密云縣檢察院參加,開展全面調查,在法定時間內形成《調查報告》。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具有作出被訴《批復》的法定職責,也嚴格履行了法定程序。《批復》及《調查報告》均系依法依規(guī)作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當庭稱考慮撤訴 院長宣布休庭
10點22分左右,在雙方對焦點進行了幾輪辯論后,原告當事人在法庭上表示,考慮對案件撤訴。
由于原告事先并沒有任何關于撤訴的表示,法官表示要對撤訴請求進行合議,再作出答復。
庭審進行約一個半小時,審判長吳在存再度敲響法槌,宣布休庭。
庭審結束后,媒體將原告律師團團圍住,詢問具體的撤訴原因。
原告律師表示,撤訴決定是原告今天作出的,這個案子的死者家屬還在進行賠償訴訟,中鐵十六局路橋公司是三被告之一,死者家屬總共提出了100余萬元的賠償,并要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今天案件的結果或許會對中鐵十六局路橋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有直接的影響。
庭審花絮 應松年等人旁聽
記者在法庭上發(fā)現,旁聽四中院首案庭審的還有不少“大腕”。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應松年,全國人大代表、天達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進,市人大代表、北京柯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齊清,民革中央祖國和平統(tǒng)一委員會委員劉崢,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于安等人,作為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代表旁聽了庭審。
庭后,各位代表列席了四中院受案情況的發(fā)布會。
提高法官門檻 辦案終身負責
在四中院,全部人員分為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三類。落實法官員額制,提高法官入職門檻,組建法官遴選委員會,從全市三級法院遴選法官,確保法官具有較高的業(yè)務素質和能力。
根據四中院的受案估算,按照法官年人均審案150件的飽和工作量測量,確定33%的法官員額,即46名法官,司法輔助人員比例為52%,而將司法行政人員從傳統(tǒng)綜合性中級法院占比40%以上壓縮到15%。將更多編制讓位于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
作為全市整建制改革試點法院,吳在存表示,該院將通過組建“3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2名書記員”即“332”的審判團隊,突顯法官的主體地位和作用,落實“讓審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實行錯案追究、責任倒查、終身負責,還權于法官和合議庭,為法官、合議庭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提供保障。
院庭長開庭審案 將成為常態(tài)
到法院打官司,當事人碰到主審法官是院長和庭長,這種待遇就如同到醫(yī)院看病遇到主任或院長。但以往,院庭長出庭審案幾率不高。
吳在存表示,四中院建院后,改變院庭長行權方式,將院庭長審判管理權和審判監(jiān)督權通過法官會議等組織化模式行使,將院庭長編入合議庭審理案件,直接行使審判權!皬慕裉煳覔螌徟虚L審案開始,四中院各位院庭長將作為資深法官直接參與合議庭行使審判權,落實院庭長辦案的常態(tài)化!
文/記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