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終審判決:游客疏忽大意跳水入海應自擔全責
陳先生在小梅沙海濱游泳場游泳摔成頸椎骨折,導致高位截癱。為此,他將小梅沙度假村告上法庭,索賠180萬余元。近日,深圳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小梅沙度假村盡到了安全保障和救護義務,陳先生因疏忽大意助跑后起跳入水,所受傷害應自行承擔。
案件回放
海濱游泳摔成四級傷殘
2012年5月25日上午11時,23歲的陳先生陪同朋友前往深圳市小梅沙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梅沙度假村”)開辦的“小梅沙東方夏威夷”海濱游泳場游泳。
陳先生稱,自己在海岸邊采取正常的游泳動作入水游泳,他以為游泳環(huán)境和條件安全可靠。沒想到剛下水,頭部就撞擊到淺水下不平的沙坡,當場造成頸椎骨折,全身無法動彈,失去知覺。幸虧有游客及時發(fā)現(xiàn),把他從海水中救出。
陳先生被送到醫(yī)院搶救,并進行了手術。經診斷,其為頸椎第五節(jié)粉碎性骨折、第六節(jié)骨折,造成脊椎損傷、高位截癱。術后到現(xiàn)在,已經產生了40多萬元的醫(yī)療費用,目前他還在進行康復治療。不僅如此,因其傷情嚴重,還需要后續(xù)治療費,今后就業(yè)和生活方面也存在問題。
為此,陳先生將小梅沙度假村告上法庭,索賠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82萬余元。
一審時,鹽田區(qū)法院經審理查明,當時陳先生從岸邊小跑到水邊起跳入水致頸部受傷造成傷殘。該院認為,小梅沙度假村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陳先生自身疏忽大意是其受傷的直接、根本原因,遂一審判決駁回陳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是否景區(qū)隱患致殘?
陳先生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陳先生摔成傷殘,到底是其自行跳水導致,還是景區(qū)本身存在安全隱患?雙方就此進行了唇槍舌戰(zhàn)。
陳先生的母親和爺爺作為代理人出庭。他們表示,陳先生是在做完熱身活動后,從沙灘向海水移動并匍匐入水后,頭部碰撞到海水下凸起的不明固體障礙物,當場造成脊椎骨折。事發(fā)后,他渾身不能動,面向下溺水,而現(xiàn)場救生員卻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他在海水上漂浮71秒后被其他游客發(fā)現(xiàn)才得到救助。景區(qū)救生人員不夠專業(yè),在知道陳先生頸椎受傷之后,未能采取正確的方式先固定其頭部就進行搬運,導致陳先生的脊髓二次損傷。
小梅沙度假村的代理人則稱,泳場海岸邊沙灘地勢是由淺入深,沙坡海床沒有影響游泳安全的自然障礙,游泳場各項人工設施均有安防舉措,安全完全達標。景區(qū)里的提示和警告牌也都告知泳客禁止做危險動作,而且把跳水行為也列入危險動作。
陳先生當時跳水時是頭部碰到淺水區(qū)沙灘導致頸部受傷。事發(fā)后,工作人員及時對陳先生進行了搶救,有監(jiān)控錄像為證。
終審判決
度假村無需賠償
深圳中院審理后認為,小梅沙度假村作為涉案游泳場的經營者,在門票及豎立在入園處的入園游客須知、敬告牌、溫馨提示牌中均作出了相關提示和敬告,盡到了游客入園前應盡的提示和敬告義務;陳先生入水受傷后,小梅沙度假村的救生員及時發(fā)現(xiàn)并對陳先生進行了應盡的救護職責和義務。因此,小梅沙度假村對陳先生的受傷并不存在任何過錯,故小梅沙度假村無需承擔陳先生受傷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陳先生作為受過高等教育且具有泳池及海中游泳經驗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對海灘水下沙坡形態(tài)不了解的情況下,疏忽大意助跑后起跳入水,是造成受傷的直接原因,所受傷害應自行承擔后果。
該院遂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廣州日報記者王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