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市中級法院17日中午發(fā)布消息稱:2月15日,該院依法對賠償請求人念斌二審宣告無罪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先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萬元;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賠償請求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福州市中級法院相關負責人說,念斌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16日未按福州中院通知要求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該院決定采取郵寄方式送達國家賠償決定書。
——三次被判死刑終審無罪 念斌索賠1500余萬元
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縣澳前鎮(zhèn)澳前村澳前17號居民家發(fā)生中毒事件。公安機關經(jīng)偵查認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經(jīng)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福州中院曾分別于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一審以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認為福州中院對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法宣告念斌無罪。
。玻埃保茨辏保苍,無罪釋放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該院在媒體公開向請求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八年申冤的費用等共計1500余萬元。
——法院回應為何賠償113萬余元
福州市中級法院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指出,接到念斌的申請后,該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于今年1月25日聽取了念斌委托代理人及其姐姐念建蘭的意見,于2月15日依法作出上述國家賠償決定。
福州中院相關負責人說,該院對念斌作出的有罪判決侵犯了念斌的人身自由權。依據(jù)《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對于念斌法定的賠償項目和方式為: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福州中院相關負責人回答記者關于“法院決定的賠償金額與念斌的索賠金額存在較大差距”問題時說,念斌申請國家賠償系二審改判無罪而引發(fā)的國家賠償,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對于此類案件的法定賠償項目包括兩個部分: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該負責人說,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目前,國家統(tǒng)計局尚未發(fā)布2014年度全國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為了讓念斌盡快拿到賠償金,福州中院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4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確定的每日200.69元為依據(jù),決定先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58.9萬元,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5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公布后15日內(nèi)再作出決定,補足差額。該負責人說,基于念斌被錯誤定罪、長期羈押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關系等受到影響的具體情況,福州中院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
關于念斌提出健康權受到侵害,要求支付醫(y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請求,福州中院認為,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確立的“誰侵權、誰賠償”原則,該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期間,并未實施侵犯其健康權的行為,對該項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念斌提出財產(chǎn)權受到侵害的賠償請求,福州中院認為,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只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實施侵犯公民財產(chǎn)權的行為并造成損害的,才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念斌提出八年伸冤期間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律師費、材料費以及自家房屋損毀等賠償請求,福州中院指出,依法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對該項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念斌提出關于其姐姐誤工費、其兒子心理治療費的賠償請求,福州中院提出,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其姐及其兒子并非本案原錯誤刑事審判行為的受害人,對該項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念斌提出了傷殘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問題,該負責人說,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侵犯公民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才產(chǎn)生支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問題,福州中院未侵犯念斌的健康權,因此,念斌的此項賠償請求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念斌投毒案”應反思什么?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shù)姆绞健㈨椖、?shù)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法律專家指出,福建高院在“念斌投毒案”中堅持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jù)認定標準,堅持“疑罪從無”,依法作出無罪判決,值得贊許,但也應當反思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執(zhí)法辦案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辦案理念的偏差、未能有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等深層次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wèi)東教授說:“念斌投毒案、浙江張高平叔侄強奸殺人案、內(nèi)蒙古呼格吉勒圖冤案等近年來引發(fā)廣泛社會關注的案件背后,反映在一些地方的刑事訴訟實踐中,‘懲罰犯罪、維護穩(wěn)定’仍然是主導理念,執(zhí)法辦案機關為了盡快破案,有時會不尊重法律程序、不尊重當事人合法權益,如重口供輕物證,取證不規(guī)范、不充分等。”
陳衛(wèi)東說,從源頭防范冤假錯案,審判是重中之重,要將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構(gòu)建好,重視法院居中裁判作用,庭審不能走過場,落實控辯雙方平等對抗,法庭依法對雙方出示的證據(jù)調(diào)查核實,查明真相,依法裁判,實現(xiàn)公平正義。(“新華視點”記者鄭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