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周末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發(fā)生意外事故,算不算工傷?日前,白云區(qū)法院對廣東某制藥有限公司組織旅游時員工溺水身亡案件進行審理,經(jīng)審理查明后認定上述行為屬于工傷。區(qū)法院法官介紹,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是職工工作的延續(xù),職工在單位組織的旅游過程中溺水死亡屬于“因工作原因”,應當認定為工傷。
2012年8月26日、27日,廣東某制藥有限公司組織員工前往汕尾市紅海灣旅游,可以攜帶家屬,員工的旅游費用由公司承擔200元,個人承擔110元,旅游期間工資照發(fā)。26日14時30分,導游帶領員工到紅海灣遮浪鎮(zhèn)半島風景旅游區(qū)海邊游泳。16時許,員工吳某被泳場救護人員發(fā)現(xiàn)溺水死亡。吳某妻子到白云區(qū)人社局請求工傷認定,卻被認定為屬于非工傷,吳妻不服提起行政復議。
裁判理由:
因公外出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白云區(qū)法院法官認為,本案是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溺水死亡而引發(fā)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屬于工傷認定案件中的新情況。審判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是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是否屬于因工外出,在旅游中受傷或死亡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就包括“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本案中,吳某在廣東某制藥有限公司的組織下參與了帶薪旅游活動,旅游時間占用了一個工作日,廣東某制藥有限公司承擔大部分旅游費用。
區(qū)法院認為,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是職工工作的延續(xù),從性質(zhì)上看是職工在工作過程中而受傷,單位組織旅游外出的行為,就可以認為是因工作原因外出的行為,在此過程中受到的傷害就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記者肖桂來 通訊員云宣、劉喜冰、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