懺悔人:向東
原任職務:四川省政府采購中心主任
觸犯罪名:受賄罪
判決結果:2014年5月13日,四川省瀘州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向東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犯罪事實:2001年至2012年,向東在擔任四川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期間,先后收受100多家供應商錢物,金額高達3000余萬元。
國家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本是為了治理采購中的腐敗現(xiàn)象。作為四川省政府采購中心主任,我本應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標,治理政府采購過程中的“吃回扣”等腐敗現(xiàn)象。然而,我卻利用手中的權力為一些供應商違規(guī)提供幫助,收受他們的錢財。我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huán)境,損害了一些單位和遵紀守法供應商的利益,也嚴重損害了政府采購的形象。
我在省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了10多年,剛開始與供應商打交道時還是比較謹慎的。那時我時刻提醒自己要清正廉潔,嚴格依法依規(guī)辦事,與供應商保持一定的距離,對于一些供應商送的“見面禮”我全都拒收。但是,隨著政府采購的規(guī)模和范圍不斷擴大,與我聯(lián)系的供應商越來越多,我逐漸放松了思想防線,與一些供應商的關系也越來越密切。一些供應商為了與我建立良好關系,先是逢年過節(jié)帶著紅包給我拜年,剛開始我覺得這是人情關系,而且?guī)浊гX金額也不大,就收下了。漸漸地,在政府采購招標過程中,一些供應商就開始要我給他們提供幫助,之后又以感謝的名義給我送錢。我與他們的關系也逐漸發(fā)展成了我給他們提供幫助,他們給我送錢的“合作關系”了。這個“合作關系”,使我收受供應商的錢從幾千上萬,到幾十萬上百萬。
我一直錯誤地認為,供應商給我送錢,是因為我給他們提供了幫助,他們感謝我是應該的。在被組織審查期間,我經(jīng)過認真反思才深刻認識到,供應商之所以給我送錢,看重的并非我本人,而是采購中心主任這個職務。他們送錢的目的,是想與采購中心主任建立長期良好的合作關系,目的是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他們送錢是沖著我的職務來的,我收了他們的錢,助長了他們的違規(guī)行為,也使自己走上了違法犯罪道路。
假如當初面對金錢與利益的時候我能夠保持清醒,就不會走到今天這個地步?墒牵松鷽]有假如。
編后: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越大,越容易成為不法分子收買的目標,向東受賄案再一次證明“賄隨權集”。因此,作為領導干部,一定要加強思想道德建設,以抵御各種誘惑和利益的沖擊。如果沒有思想上的清醒與堅定,也就沒有行動上的正確選擇。如果我們的官員能夠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在利欲面前嚴守法紀,保持堅定的政治立場,那么風清氣正的政治環(huán)境指日可待! (王丹嫦 郭麗 何天容 劉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