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全國兩會進入“兩高報告”階段,細品2015兩高報告,“干貨”很多,但以下3條可謂歷史性的——行賄將跟受賄一樣受到懲罰;刑訊逼供造成冤假錯案將被追責;領導干部干預辦案將受嚴懲。
在反腐進程中,長期以來無論是法律還是公眾目光,多強調的是誰受賄了,而“始作俑者”行賄的人依然逍遙法外,我行我素。這實際上也是一種司法不公。一個巴掌拍不響,受賄固然可惡,但行賄也不完全無辜,甚至更可惡。遏制腐敗,提高行賄的風險成本不能不說是一劑良藥。最高法正是看準了這點,提出“在嚴厲打擊腐敗犯罪的同時,進一步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減少腐敗犯罪!
提起刑訊逼供,更是為世人深惡痛絕。近年來曝出的不少因刑訊逼供造成的冤假錯案,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給家庭、給社會造成的傷害更是無法彌補。最高檢報告提出“依法查辦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對刑訊逼供、玩忽職守造成的冤錯案件或者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堅決從嚴處理!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是破壞司法公正一個“無形的黑手”,不僅造成冤假錯案,更多的是影響司法生態(tài)。最高法提出“嚴格落實中央關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落實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等制度”;最高檢強調“依法規(guī)范檢察官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堵塞利用檢察權尋租空間!
確保司法公正,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針對群眾深惡痛絕的頑疾,這3條“硬約束”可謂擊中要害、大快人心。只是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別讓其成為“橡皮泥”“稻草人”尤其值得期待。
為此建議,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huán)境,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做決策、辦事情。政法干部更要率先垂范,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新華網評論員 王 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