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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法院計劃今年建網(wǎng)絡法庭 足不出戶即可訴訟維權

    2015-03-13 15:05:47 來源:錢江晚報

      昨天(12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消費者權益保護白皮書。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總數(shù)量不多,但年平均增長率高達65%,具體到省內(nèi)各個地區(qū),臺州最多,舟山最少。

      “一方面消費者維權意識增高,另一方面,國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加大!罢憬咴好褚煌ジ蓖ラL俞少春介紹,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引發(fā)的糾紛案子,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即定音,處理起來很快捷。從案件的類型看,很明顯的是,涉及網(wǎng)絡購物的糾紛多起來。俞少春說,浙江法院計劃今年開建網(wǎng)絡法庭,試點開展非面對面的線上司法活動!鞍言V訟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搬到網(wǎng)絡,起訴、立案、舉證、開庭、裁判都在線上完成。”試點的初期著重為電子商務領域發(fā)生的糾紛。也就是說,消費者只要點點鼠標,看看視頻,足不出戶就可以訴訟維權。這個消費者權益司法保障2.0時代的開啟,讓人期待。

      昨天,白皮書還發(fā)布了幾大典型案例,涉及生活消費的各種細節(jié),值得我們大家關注。

      案例:299元網(wǎng)購的真絲蓬蓬裙是假的,她獲賠1萬元

      法條:經(jīng)營者承諾“假一賠萬”是對自己設定的義務,如其銷售假冒商品,應誠信履行該賠償承諾

      案情:廖女士在某網(wǎng)絡商城S牌旗艦店買了一條裙子,名為“春夏新款歐美條紋真絲歐根紗蓬蓬裙”。

      裙子的詳情中,特別注明裙子材質(zhì)為真絲,面料主成份含量為91%-95%。賣家還附上了詳細的真絲歐根紗和化纖歐根紗的對比圖,承諾“假一賠萬”。

      廖女士收到裙子后,發(fā)現(xiàn)不是真絲的,和賣家交涉,未果。

      無奈下,她把裙子拿到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紡織品檢測中心檢測。檢測結果一出來什么都清楚了:裙子的面料成分為聚酯纖維及聚酰胺薄膜纖維,真絲含量為零。

      廖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賣家履行假一賠萬的承諾,支付賠償金1萬元,并返還購物款299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廖女士與賣家成立買賣合同,雙方就應該履行合同。賣家提供給廖女士的裙子,經(jīng)檢測真絲含量為零,并不符合合同中,關于真絲材質(zhì)的約定,所以構成違約。

      “假一賠萬”,是賣家自愿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對自己設定的義務。根據(jù)合同法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定,賣家應當向廖女士賠償。故判決支持廖女士全部的訴訟請求。

      案例:58萬買來的路虎是個二手貨,他告贏了車商

      法條:車輛經(jīng)銷商應對所售車輛負有審慎的查驗義務,并將車輛狀況如實告知消費者,經(jīng)銷商以新車名義銷售二手車的,構成欺詐。

      案情:蘇先生花58萬多元,從某汽車貿(mào)易公司買了一輛路虎小型越野客車。在對車輛進行保養(yǎng)維修時,從某路虎特約維修站電腦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車子在他購買前已有兩次維修記錄。之后,還從車輛內(nèi)發(fā)現(xiàn),車子所有人為劉某的臨時移動證。

      蘇先生很生氣,指責汽車貿(mào)易公司惡意隱瞞缺陷,將二手車作為新車出售,要求退還58萬購車款,并支付購車款一倍的賠償。

      裁判結果: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蘇某購買的是新車,汽車貿(mào)易公司也承諾他們銷售的車子是新車。但從本案車子曾經(jīng)銷售給他人使用、已使用1750km里程的情況判斷,蘇先生買的應屬二手車。

      作為專業(yè)的汽車經(jīng)銷商,汽車貿(mào)易公司有義務,全面、準確地了解,他們所賣路虎車的真實信息,并如實地告知消費者。但該公司并沒有告知,構成欺詐。故判決,汽車貿(mào)易公司退還蘇先生,扣除車輛折舊費后的購車款,并加倍賠償購車款。

      汽車貿(mào)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他們在銷售過程中,只收取了3000元勞務費,也從不知道這輛車子的銷售歷史,所以不存在欺詐的故意。

      二審法院認為,作為專業(yè)的汽車經(jīng)銷商,汽車貿(mào)易公司有義務有能力全面、準確地掌握和甄別車輛的真實情況,且其收到車輛后也需對車輛進行檢查驗收,并將車況信息如實告知購買人。所以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游三峽途中大伯不幸腦梗死亡,旅游公司該承擔責任嗎

      法條:旅游公司應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發(fā)現(xiàn)游客身體不適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積極采取防范措施,怠于履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情:年近八旬的李大伯,一個人報團參加長江三峽九日游。在重慶涪陵旅游期間,李告訴導游,自己身體不舒服,要留在船上。團友游玩結束返船發(fā)現(xiàn),李大伯身體不適癥狀加劇,送入醫(yī)院。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腦梗塞,搶救無效后死亡。

      李大伯的近親屬起訴旅游公司,認為導游知曉李大伯身體不適,卻沒有及時送醫(yī),耽誤治療才導致大伯死亡。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醫(yī)療費等費用合計24萬多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旅游公司導游在知曉李某身體不適后,沒有及時詢問、了解其不適的原因,也無進一步采取馬上送醫(yī)院問診等應急防范措施,耽誤了李某的治療時機,其行為與李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旅游公司對導游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同時,腦梗塞病發(fā)是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李某年近八旬獨自參團旅游,病發(fā)時又未能采取必要的自我保護措施,應承擔主要責任。故判定旅游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案例:停好的電動車突然自行啟動撞死路人,電動車主有沒有責任

      法條:經(jīng)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安全標準,應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

      案情:林女士在景寧某電動車行買了一輛電動車。事故發(fā)生當天下雨,林女士老公將電動車用邊撐停放在住處門前路邊,并拔下電門鑰匙就離開了。

      任某正在自家門前行走,此時停在附近的電動車突然自行啟動,駛向馬路對面將任某撞倒在地,最終醫(yī)治無效死亡,故其女兒至法院,要求林某和景寧某電動車行共同賠償7萬多元。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普通消費者會認為使用邊撐并拔下鑰匙,就可以停下電動車,而景寧某電動車行提出,他們的電動車只能使用中心支架停車,僅僅使用邊撐不足以停車。此種停車方式已超出普通消費者的通常心理預期。

      在本案中,景寧某電動車在向林某銷售時,未就產(chǎn)品安全使用方式進行充分披露說明,存在過錯。林某則無過錯。故判決景寧某電動車行賠償5萬多元。(記者 方力 實習生 鄭仰中 通訊員 王華衛(wèi)/文 )

    編輯: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