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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籠沉尸案一審宣判:主謀被判死刑 始終面帶笑意

    2015-03-17 09:35:38 來源:錢江晚報

      2012年6月10日,因為巨額債務糾紛,內蒙古籍的生意人張老板在杭州鳳起路溫德姆酒店被人接走,隨后遭到非法拘禁,數(shù)月間輾轉永嘉、青田山區(qū),最后被發(fā)急的債主和手下拋進灘坑水庫,慘遭殺害。而這個鐵籠沉尸案的主謀是當年的溫州籍“老大”胡某(本報曾有連續(xù)報道)。

      電話勒索5000萬贖金,鐵籠關人扔進百米水庫,案發(fā)后在國外多地流竄……昨天,從走入法庭,到宣判結束,這個“老大”胡某,卻始終面帶笑意。

      今年2月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對此案進行了第四次開庭審理。當庭播放的水下打撈視頻觸目驚心:在水下83米深處,被害男子張某的遺體如同嬰兒般,緊緊蜷縮在不大的籠子里,雙腿懸空。至此,這名44歲的內蒙古商人沉入湖底已長達28個月。

      為了這一刻,杭州下城公安分局的專案組已奮戰(zhàn)900多天,實施了全國公安史上最艱難的深水打撈。

      昨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胡某犯故意殺人、非法拘禁罪,兩罪并罰,判處死刑。

      高利貸借款到底有多少

      胡某稱張老板欠他5000萬

      張老板是內蒙古人,在老家開辦了大米加工廠、旅館等多個實業(yè)。胡某是溫州人,小學畢業(yè)出來混社會,從事高利貸,并有賭博等犯罪前科。

      為什么要非法拘禁?胡某說,張某欠他5000萬。

      法院經(jīng)查,兩人之間確有巨額資金往來。但張某已死亡,胡某也拿不出兩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欠條,具體的債務糾紛理不清。

      從查實的銀行憑證來看,能夠確認在案發(fā)前一年,胡某通過親戚,一共轉賬了3900萬元給張某的妻子。而張某也陸續(xù)向胡某轉賬了700多萬元,同時胡自認,收到過張某一筆還款500萬元。所以胡聲稱的5000萬元債務,法院不予采納。

      胡某為討債費盡心機。2012年6月10日,他將張老板約到杭州,說是對賬。當晚7點,又以洗桑拿為名,將張老板接到杭州溫德姆大酒店。上了一輛奧迪越野車后,張老板被控制住,前往溫州,隨后輾轉永嘉、青田山區(qū),慘遭80多天非人的拘禁。

      在這期間,胡某多次向張老板索債,聯(lián)系其家屬匯款。因為沒有按照他要求的金額和期限進行匯錢,胡多次威脅、毆打張老板,還指使看管人員用手銬銬鎖、用鐵籠關押張老板,并另行定做了一個鐵籠。胡某向張的親友,一共索得620萬元,而他支付給看管人員,1000元一天的看管費。

      張老板失蹤2年多,家人一直沒有放棄尋找,光耗費的機票等費用就高達30萬元。他們不知道,在2012年8月31日晚,張老板就被沉入了浩淼的水庫中。

      事發(fā)當晚6點,胡的手下把吃好晚飯的張老板帶下樓,讓其坐入一個鐵籠子,并拷上手銬,之后鎖上鐵籠子,塞入一輛奧迪越野車的后備廂。車子徑直往水庫開。開到半路車子爆胎,后來鐵籠子轉移上了一輛皮卡車,上面蓋了一塊油布。皮卡車開到北山大橋后,胡某和2個手下,將關在鐵籠中的張某推入灘坑水庫中。

      胡某逃離后,偷渡到越南,最后在泰國曼谷被警方抓獲。

      雖無法鑒定死因

      但不影響故意殺人的認定

      胡某落網(wǎng)后,承認自己和手下非法拘禁過張老板,但后來將他釋放了。但隨著手下陸續(xù)被抓,他們供認,在胡某指令下,已把張老板裝進鐵籠推入灘坑水庫。

      杭州中院曾于2014年6月、8月、9月三次開庭審理此案。在審理中,幾名手下卻稱,將張老板帶到北山大橋后,按照胡某指令將人釋放了。

      為了完善證據(jù)鏈,必須要找到張老板的遺體!在近300個西湖大小、且深百米的水庫里打撈一個人,極其艱難。

      經(jīng)歷過多次打撈失敗,2014年10月20日,尸體搜尋工作被重啟,先后出動水下機器人和國內頂級深水掃描設備。終于在2014年12月28日,北山大橋一側水深80余米處,張的尸體及鐵籠被成功搜索到,2015年1月6日被害人張老板的尸體及鐵籠被成功起獲。

      今年2月11日,法院第四次開庭審理此案,當鐵籠呈現(xiàn)在法庭時,所有人都震驚了。這個鐵籠尺寸僅為60×70×70厘米!張某身高1米8,重達200斤,是如何生生地被裝進籠子的?

      而法醫(yī)出具的尸體檢驗報告說,由于尸體在水中浸泡時間過長,高度腐敗,不能明確是溺水身亡,最后結論為死因不明。

      在鐵證面前,胡某依舊堅持:他在橋頭就把張老板釋放了。而胡某的辯護人當庭提出,鑒定死因不明,如何能定故意殺人?他認為,死因不明,則很難判斷,張某在入水那一刻,甚至是被抬上橋欄桿那一刻的生死狀態(tài)。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胡某多名手下的供述,當時裝運張某時他還活著,足以判定張某是活體高墜入水,于水中死亡的事實。雖然尸體因高度腐敗無法鑒定具體死亡原因,并不影響故意殺人行為的認定。

      辯解沒有推籠子或只碰了油布

      都被認定為共同犯罪

      “尸體之前沒找到,我們有僥幸心理!弊詈笠淮畏ㄍネ彆r,胡某的兩名手下面對銹黃了的鐵籠說。

      但是,手下之一的張某辯解,他就是拿掉了鐵籠子上的油布,兩個手指觸到過鐵籠,籠子是怎么掉進水里,他不知道。另一個手下金某辯解,車開到北山大橋時,胡某讓他停車。胡某要把鐵籠抬到橋欄桿,因為太重,就叫他來幫忙。因為沒拉手剎,車子開始溜坡,他就回車里拉手剎,然后聽見砰一聲響。

      法院對這兩種說法都不采納,認為兩名手下明知胡某的目的是將張老板推入水庫。

      “對于已經(jīng)抬到橋欄桿上的鐵籠,因為橋欄呈細圓形,將鐵籠推下水庫并不需要巨大推力,如果重心位于橋欄桿外側,僅憑重力也會自動掉落到水庫中。所以,兩名手下只要參與實施抬鐵籠至橋欄桿上,或者有直接將鐵籠推入水庫的行為之一,就足以認定參與共同故意殺死張某!

      法院認為,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胡某是殺人犯罪的起意、決策者及糾集、實施者,顯然所起作用最大。而兩名手下也并非從犯。

      “胡某未通過正當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其和張某之間的債務糾紛,竟然利用雙方對賬之機,通過非法拘禁等犯罪手段索要債務,以沉豬籠的殘忍手段殺死張某,罪行極其嚴重,且作案后偷逃境外,歸案后在鐵證面前拒不認罪,主觀惡性極深,應予嚴懲!

      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兩名手下,張某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金某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

    編輯: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