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經貿學院黨委書記張志堅因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51萬元,近日被?谥性阂苑甘苜V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張志堅在擔任海南經貿學院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海南瓊海華通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海南凱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海南瓊山建筑工程公司項目負責人林某及邢某、周某等在工程項目建設、工程款撥付和職工崗位調整中謀取利益,收受王某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51萬元。
2009年至2013年,海南瓊海華通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為感謝張志堅在該公司承建海南經貿學院教學樓、實訓樓等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7次送給張某堅“好處費”共計220萬元,張志堅均當場接受。
2009年至2014年,邢某為了感謝張志堅在其承建海南經貿學院實訓樓、體育館等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5次送給張志堅“好處費”共計160萬元,張志堅均當場接受。
2010年至2013年,海南凱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為了感謝張志堅在該公司承建海南經貿學院行政辦公樓、圖書館等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4次送給張志堅“好處費”共計21萬元,張志堅均當場接受。
另查明,案發(fā)后,張志堅向海南省紀委退繳贓款60萬元;同年?谑腥嗣駲z察院依法追繳張志堅用受賄所得款購買的2套房產及一輛寶馬轎車。
法院認為,張志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5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他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張志堅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主動退繳部分贓款,同時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線索后經查證屬實,具有坦白和立功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
張志堅提出其具有坦白和立功表現(xiàn),與法院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張志堅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贓等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
根據(jù)張志堅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據(jù)刑法規(guī)定判決張志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南海網(wǎng)記者劉麥 通訊員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