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深圳市公安交警支隊光明大隊原隊長兼政委曾某謙涉嫌受賄案在羅湖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曾某謙當庭認罪。
檢察機關指控,2002年9月至2010年8月,時任深圳市公安交警支隊車管處副處長的曾某謙,利用其負責出租車更新代辦業(yè)務審批工作之便利,多次為經(jīng)營出租車更新代辦業(yè)務的廣東省廣仁舊機動車報廢更新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6月注銷)加快完成相關手續(xù)的審批工作,收受其股東黃某賄賂共計10.5萬元。
2013年至2014年,在曾某謙時任深圳公安局交警支隊光明大隊大隊長兼政委期間,收受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好處費”人民幣20萬元、港幣20萬元,為該公司經(jīng)營的泥頭車因超載多次被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光明大隊依法扣押時,減少減輕行政處罰。收受“好處費”后,曾某謙曾指示現(xiàn)場執(zhí)法民警對該公司的泥頭車采取教育放行或減輕處罰。
2014年6月,曾某謙經(jīng)紀檢部門移送到檢察機關后,主動坦白了收受賄賂的情節(jié),并主動退贓35萬人民幣及20萬港幣。 (記者/戴曉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