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青海警察跨省抓錯人抗訴一案在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審并作出終審判決,當事警察張軍治因玩忽職守被判刑一年。
經(jīng)庭審確認,2012年11月18日,青海省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區(qū)公安分局人民街派出所值班民警原審被告人張軍治接手主辦犯罪嫌疑人李芳涉嫌盜竊一案,張軍治對李芳自述個人信息未予認真核實,就將李芳冒用信息的劉麗錯誤確定為盜竊犯罪嫌疑人,并制作訊問筆錄、采集信息、取保候?qū)彙⑸暇W(wǎng)追逃。導致被害人劉麗于2013年11月24日作為網(wǎng)上追逃犯罪嫌疑人被湖南警方抓獲并羈押。
此后,張軍治未及時將采集的犯罪嫌疑人信息提交青海省公安廳數(shù)據(jù)庫,且對湖南警方電話告知劉麗被抓后一直做未曾到過青海的合理辯解未予重視,只攜帶訊問筆錄就帶隊前往湖南執(zhí)行押解任務。期間,對劉麗未到過青海的辯解、當?shù)鼐讲话才盘釋、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簽字不同、同事提出劉麗本人面貌與見過的犯罪嫌疑人不同、劉麗丈夫亦提出劉麗從未到過青海等問題,均未做及時匯報也未核查,卻先行安排在當?shù)鼐包c游玩、購買土特產(chǎn),致使劉麗被錯誤羈押帶回西寧,前后失去人身自由12天。
西寧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張軍治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安民警職務中,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履行職責,其應當預見自己對工作嚴重不負責可能造成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由于疏忽大意導致被害人被錯誤抓捕羈押12天,嚴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權利。這一事件被國內(nèi)多家媒體報道后引發(fā)社會公眾廣泛關注及評論,原審被告人張軍治的行為后果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公信力及在人民群眾中的聲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構(gòu)成玩忽職守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又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判決原審被告人張軍治無罪錯誤。檢察機關提出對原審被告人張軍治的行為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的抗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青海省湟源縣人民法院(2014)源刑初字第41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張軍治無罪的裁決,裁定原審被告人張軍治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記者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