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鐵路局蘭州車輛段原總會計師李濤,在任職期間接受他人請托事項,先后六次收受他人給予的現(xiàn)金計8萬元。4月14日,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布該案終審判決,李濤因犯受賄罪,最終獲刑5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2014年春節(jié)前后,李濤在蘭州車輛段其辦公室,兩次收受河南省迎光防腐有限公司經理鄧某甲所送的現(xiàn)金共計5萬元。2013年9月、2014年春節(jié)前,李濤先后收受唐山華偉機客車配件有限公司楊某給予的現(xiàn)金1.5萬元。2014年初、2014年3月份,李濤在其蘭州市租住的房屋附近,兩次收受蘭州倍增鐵路物資有限公司經理彭某某給予的現(xiàn)金共計1.5萬元。
武威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李濤在擔任蘭州鐵路局蘭州車輛段總會計師期間,利用分管、協(xié)管物資采購和資金結算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事項,先后六次收受他人給予的現(xiàn)金計8萬元,李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綜合全案,一審判決李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李濤以“彭某某送給他1.5萬元時沒有請托事項,是禮金不是受賄款;蘭州車輛段與蘭州倍增鐵路物資有限公司在他任職期間沒有經濟往來;他沒有職務上的便利為彭某某謀取利益,不構成受賄罪”為由提出上訴。
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終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西部商報 記者 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