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懷柔區(qū)廟城鎮(zhèn)桃山村原村主任常勇因犯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北京二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45萬元。常勇被認定在村里建小產權房出售,非法經營額1115.4萬元。
現(xiàn)年33歲的常勇案發(fā)前是懷柔區(qū)廟城鎮(zhèn)桃山村村委會主任,曾四次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yǎng)或判刑。
法院查明,2009年間,常勇伙同懷柔農民張雪松,違反《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guī)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在相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已要求停止建設的情況下,擅自在常勇租用的桃山村66畝工礦用地上建設居住類房屋。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間,常勇和張雪松虛構桃山村村民委員會為出售房屋主體,對外銷售上述房屋26套,非法經營額共計1115.4萬元,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2011年7月,懷柔區(qū)廟城鎮(zhèn)人民政府強制拆除了常勇建設的違法居住類房屋13棟47套,現(xiàn)常勇和張雪松均未賠付購房人購房款。
對于這起事實,檢方曾指控常勇和張雪松涉嫌合同詐騙罪,詐騙了購房款1100余萬元。
常勇當庭否認詐騙,稱自己以為建小產權房并不違法,只是違章建筑,最多被罰點款。為將房屋變?yōu)榇螽a權,他還找過鎮(zhèn)里的土地局。常勇否認其收到過執(zhí)法部門的停工通知,還稱自己當選村主任后,就將土地轉給了張雪松。
張雪松則辯解自己只是幫常勇在工地看攤。常勇雖將土地轉到他名下,但實際上還是由常勇投資和控制且賣房款也都給了他。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常勇和張雪松偽造公章、冒用村委會名義,虛構該項目屬于集體項目,但并未隱瞞所銷售的房屋無正式產權且銷售價格遠低于正常市場價格,所獲銷售款部分投入了該項目建設中,故不具有非法占有銷售款的主觀故意。但二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不具有開發(fā)房地產項目的資質,未履行行政審批手續(xù),擅自違法建設并對外銷售,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此外,常勇還被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查明,2010年6月,常勇當選村委會主任后,向在桃山村租賃土地經營大棚的崔某借款30萬元未果,后常勇以村委會收取水電費的名義,以給崔某的大棚停電為要挾,個人強行索要崔某1萬元。此外,2011年1月7日,常勇酒后在歌廳追打服務員、持刀扎傷經理,經調解賠償對方5萬元。
對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法院查明,2010年9月7日,常勇以位于桃山村的中油國門油庫銷售有限公司污染水源、向村內丟棄垃圾為由,指使手下駕車堵該公司大門,并以每天100元的價格雇用上百名村民到該公司門口靜坐10天,造成該公司經濟損失70余萬元。后該公司被迫支付給桃山村委會打井費95萬元。
對于這兩項罪名的指控,常勇也予以否認,庭審中還為其他被告人請求輕判。
法院最終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常勇有期徒刑4年半,罰金45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3年;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其3年,最終決定執(zhí)行刑期為10年,罰金45萬元。其他9人分別獲刑1年半至3年不等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