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撈取好處在辦公室內向時任局長的李治臻送金條
2012年,廣州市民政系統(tǒng)曝出貪腐窩案,落馬官員相繼被判刑。日前,廣州市民政局原副局長越健泉因行賄及受賄罪,終審獲刑九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經(jīng)查,2009年年底,越健泉為了從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升任廣州市民政局副局長過程中獲得幫助,在沙面某酒家賄送給時任市民政局局長兼黨委書記李治臻人民幣10萬元。
在市民政局工作期間,為了得到工作分工等方面的幫助,越健泉又多次在酒家、李治臻的辦公室等場所向李治臻行賄人民幣共計50萬元、加拿大幣1萬元、金條2條。其中這2條金條,越健泉都是直接拿到了李治臻的辦公室的。
2004年至2009年,越健泉在擔任廣州市荔灣區(qū)橋中街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荔灣區(qū)政府辦公室主任期間,先后收受金半島酒家負責人周某、汕頭市潮陽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的鄭某、橋中街河沙村書記陳某、廣州市瑞暉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汕頭市潮陽第四建筑總公司項目經(jīng)理鄭某、白云區(qū)云某配送服務部負責人盧某、商人程某等人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8萬元,港幣5萬元。
2010年1月,越健泉在擔任廣州市民政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南海漁村酒家收受廣州市星安商貿發(fā)展有限公司經(jīng)理王某賄送的2萬元。2010年1月,越健泉在芳村花博園收受廣州市民政局原巡視員許千里賄送的友誼商店購物卡0.5萬元。
荔灣法院審理認定,越健泉犯受賄罪、行賄罪,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十萬元。
判后,越健泉不服上訴。其辯護人提出,李治臻當時已即將離職,越健泉對其行賄有悖常理。
日前,廣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民政系統(tǒng)
已被判刑的官員
李治臻:廣州市民政局原局長,受賄罪,一審獲刑13年
許千里:廣州市民政局原副局長、正局級巡視員,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及貪污罪,一審獲刑14年
易家順:廣州市民政局原副巡視員,受賄罪、行賄罪,一審獲刑11年
黎國慶:廣州市殯葬服務中心原主任,受賄罪,終審獲刑5年
梁振科:廣州市殯葬服務中心原主任,受賄罪、行賄罪,終審獲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