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2013年12月11日A18報道的“女商人被指合同詐騙3億”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近期有網絡爆料,此案竟為團伙詐騙,更有驚人內幕,女商人陸雪艷通過合同詐騙、職務侵占等手段騙取、侵占“上海美特佳實業(yè)公司”等八家凈水設備銷售公司以及“浦瑞特塑膠公司”(合稱九家企業(yè))累積金額高達3.2475億人民幣,其后真正主謀實為海軍東海艦隊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師級大校王朝良,坐鎮(zhèn)幕后指使陸雪艷、陸歡鶯(王朝良妻子、陸雪艷妹妹,時任寧波市江東區(qū)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等人組成一個龐雜的詐騙團伙。自稱“有七、八套房子不缺錢”的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經偵支隊長充當詐騙團伙保護傘,詳情可搜索“團伙詐騙3億元”。
中央屢次高壓反腐整治,仍有不法份子頂風作案,甚至更為猖狂,九家企業(yè)資金被騙長達四年之久,【滬公(閔)立字[2012]第3388號】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一年不查,竟然被荒唐撤案,犯罪分子至今仍然逍遙法外。
追溯詐騙始末:6億元的資產委托轉讓交易
2009年1月5日,即轉讓交易達成之前,天隆控股、佳尼特上海、陸雪艷、張大成同八家銷售公司簽訂《公司整體轉讓備忘錄》,八家銷售公司委托天隆控股、佳尼特上海、陸雪艷、張大成進行資產轉讓,確認轉讓款為本次整體資產轉讓總金額的45%(約3億元人民幣),由受托人先行代為收取,并約定了八家銷售公司各占的轉讓款比例。
2010年1月28日,陸雪艷開始陸續(xù)秘密地轉移賬戶上的資金,并免除了張大成處理整體轉讓事宜的代理權限,將美國艾歐史密斯公司原定分為兩個階段(第一期:80%,人民幣5.24億;第二期:20%,保底價款不低于1.31億元人民幣)支付的轉讓款,私自提前三年完成并秘密控制。
陸雪艷作為委托人在轉讓交易達成并于2009年11月24日收到美方第一筆資金后(證據(jù):美商的《匯入匯款客戶通知書》),應向浦瑞特塑膠公司及八家公司支付轉讓款,但陸雪艷避而不見,電話交涉也以各種理由推諉。
荒唐撤案:經偵支隊長一手遮天
2012年2月13日受害方八家企業(yè)向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報案,經偵總隊將此案轉到閔行分局,2012年2月20日浦瑞特塑膠向閔行經偵報案(證據(jù):報案回執(zhí)),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立案告知書》并寫明:“你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局報案控告、舉報的上海閔行陸雪艷職務侵占案經我局審查,認為符合刑事立案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之規(guī)定,已決定立案”(證據(jù):立案告知書),立案案號為“滬公(閔)立字[2012]第3388號”。立案后閔行經偵支隊長朱煒瑜公然對相關人員說:“這個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
立案后近一年時間,閔行經偵支隊一不查陸雪艷銀行賬戶,二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蹤,三不網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計的想去撤銷案件。
2012年4月13日,上海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上海政法學院的教授陳浩然、劉憲權、張紹謙、嚴勵等四位上海法學界知名刑法學者在了解事實、分析案情之后出具《專家法律意見書》,一致認為陸雪艷犯合同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同時,八家銷售公司和浦瑞特(上海)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將《專家法律意見書》呈給上海閔行經偵,并要求追究陸雪艷的合同詐騙之法律責任(證據(jù):法律意見書2份)。朱煒瑜卻說:“沒用的,這個我連看都不用看,專家意見都是學術上的,沒用的,起不到法律作用”。
2013年1月10日即立案314天后,閔行經偵向“浦瑞特塑膠公司”下發(fā)陸雪艷職務侵占案《撤銷案件決定書》(證據(jù):《撤銷案件決定書》)
經閔行經偵副隊長告知:此案撤案理由,陸雪艷雖是浦瑞特塑膠公司的副董事長,但沒有參與實際經營,故“不構成犯罪”,此外口頭答:2012年2月13日報案的八家銷售公司的案件沒有立案,而3月1日的立案和1月10日的撤案均為浦瑞特塑膠所舉報的職務侵占案,認定陸雪艷“不構成犯罪”,下達了《撤銷案件決定書》。
其后閔行經偵副隊長又致電受害方律師:“經請示,領導說八家公司也立案了,這次與浦瑞特公司一起撤案”。律師提出要《撤案通知書》,但是得到的答案是“不給”,如此辦案過程和結果極盡荒唐、欺詐。
申訴無門:受害方無路可走
2013年4月,受害方九家企業(yè)向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要求監(jiān)督立案。但閔行檢察院給出了更荒唐的結果,竟稱:“出資和權屬問題雙方存有爭議,據(jù)此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撤銷立案的決定并無不當(證據(jù):《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然而陸雪艷方面從來沒有任何證據(jù)和證明提到公司的出資和權屬有問題!
由于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立案后又撤案,2013年9月22日,美特佳實業(yè)公司和浦瑞特塑膠公司以一般侵占的自述案件向上海市閔行人民法院申請立案,經法院審查后立案,案號是(2013)閔刑初字第1781和(2013)閔刑初字第1782。立案后,閔行法院的法官去上海女子監(jiān)獄找陸雪艷了解情況,并明確告知:“這是一個最少2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大案”。
2013年12月16、17日兩家受害單位當事人先后來到一中院,承辦法官明確告知:“你們告她侵占罪,但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她是不構成的。你們這個屬于偵查案件,是國家公訴案件”。
2013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兩家受害單位)進行了終審裁定,駁回了自訴案件的訴訟請求(證據(jù):《刑事裁定書》2份),自此該起詐騙案既不能自訴也不能立案,公司陷入兩難境地。
詐騙計劃追蹤:一場蓄謀已久的計劃
轉讓交易達成之前,大校王朝良、其妻陸歡鶯通過寧波江東區(qū)法院的內部關系,為了杜絕日后受害方向“佳尼特上海”追討轉讓款,于2009年5月10日偽造的《房產轉讓協(xié)議》和2009年5月25日偽造的《價款變更函》。 2010年4月15日制造了一起虛假訴訟(證據(jù):《法院傳票等相關文件》)。寧波江東區(qū)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上寫到:“凍結被告佳尼特(上海)純水設備有限公司、王曉榮銀行存款人民幣2000萬元,或查封其同值財產”(證據(jù):民事裁定書)而寧波江東區(qū)法院并沒有凍結王曉榮的擔保金和財產,而是單方面凍結了佳尼特(上海)純水設備有限公司的廠房長達近一年。企圖利用判決的形式判令佳尼特上海名下價值1.26億元的房產以2000萬元的跳樓價徹底的將房產轉移給寧波浦瑞特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王朝良的妻子陸歡鶯,時任寧波市江東區(qū)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在新、老法人和股東都不知情、不在工商辦證現(xiàn)場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違法操作,自編股權轉讓協(xié)議(證據(jù):虛假的新老股東企業(yè)產權轉讓協(xié)議及股東會決議),自簽、自辦股權轉讓變更(證據(jù):陸歡鶯的筆錄),將“寧波浦瑞特公司”占為己有。暴露了該詐騙行為早有預謀(證據(jù):《價值1.26億的房產評估函》)。
2010年5月18日通過權益人的舉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經偵支隊立案偵查,查明該《房產轉讓協(xié)議》等行為是系子虛烏有(證據(jù):公安立案受理通知)。寧波浦瑞特公司全部當事人(證據(jù):全部當事人的筆錄),均稱不知收購佳尼特公司資產一事。寧波浦瑞特公司總經理在筆錄中說:“2009年12月底之前公章都一直在我手里。”很明顯暴露出寧波浦瑞特公司之外人員共謀進行合同詐騙的事實(證據(jù):寧波浦瑞特公司總經理的筆錄)。王朝良與妻子陸歡鶯利用法院的關系敢于制造虛假訴訟這是典型的利用司法進行詐騙,與法院內部人勾結,轉移房產權。
幕后大校詐騙計劃曝光
王朝良的詳細詐騙計劃如下:
1、通過“天隆控股”等境外空殼傀儡公司控制6.55億元收購款;
2、通過軍方特殊關系背景保護詐騙團伙;
3、通過不良社會關系為詐騙團伙傳遞機密信息;
4、指使閔行經偵朱煒瑜立案不查一年后撤案,妨礙司法公正,導致案件不能自訴也不能公訴;
5、為杜絕受害方“九家公司”追討收購款,制造虛假訴訟案,意圖轉移1.26億元固定資產;
6、指使手下為詐騙團伙辦理虛假證件,以方便詐騙團伙出逃;
7、非法秘密轉移詐騙所得資金。
悄無聲息轉移詐騙款
2010年7月1日和2010年12月1日,王朝良、陸歡鶯、陸雪艷詐騙團伙將詐騙所得“九家公司”的轉讓款,由香港賬戶婉轉進入大陸后,為了不讓“九家公司”能夠追蹤到此款,將2億人民幣以隱性股東的方式,分別投資在了王朝良表哥虞云新的“浙江萬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1億元人民幣和“浙江新光建材裝飾開發(fā)有限公司” 1億元人民幣(證據(jù):《相關協(xié)議》2份)。
陸雪艷簽定的價值2億的房地產股權帶持股協(xié)議,甲方是虞云新簽署,乙方是陸雪艷簽署,見證人是王朝良簽署。
利用軍人背景行賄受賄
王朝良長期收受賄賂,每月定期收取佳尼特上海公司5000元人民幣的顧問費,包括在大連和三亞兩處房子的月供按揭以及其女在美國留學期間的費用,共計200多萬元人民幣。
王朝良一家三口(妻子陸歡鶯和女兒王婉清)的賬戶從2010年1月份以后所得第一筆贓款起,已達1500多萬元人民幣以上。
2010年6月,陸雪艷(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被羈押一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1年3月24日,王朝良指使張家海向安徽省壽縣張李鄉(xiāng)油坊村村長和張李派出所協(xié)警行賄5萬元,為緩刑犯陸雪艷辦理假身份證(化名時召宇,身份證號碼為342422196010162087),得以自由往返出境并按王朝良的指使將存在香港的贓款轉移到上海、浙江等地。安徽省紀委[皖公紀信(2012)79號]和安徽省公安廳[皖公治安(2012)251號]督辦案卷中,三案犯筆錄中寫到:“張家海稱部隊首長親戚陸雪艷沒有戶口,希望能辦理一個”,其中所稱的部隊首長就是指王朝良。
2012年3月1日陸雪艷被立案偵查后,上午立案,王朝良事先得到消息,中午用干休所軍車親自把陸雪艷護送到機場,乘深航3554航班下午2點30分的飛機飛往深圳,逃離上海。當月警方曾找王朝良問詢陸雪艷的去向,王朝良稱不知道并拒絕配合調查,并說“找我要到北京海軍辦手續(xù)”。
2012年4月18日上海警方找到王朝良讓其證實陸雪艷及丈夫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在被羈押期間,王朝良去北京找關系并向武警上海消防部隊某領導的兒子楊里波提供了350萬元人民幣的辦事費。王朝良的筆錄中說:“想找關系、打招呼。為此給了楊里波350萬元的疏通關系費用”(證據(jù):王朝良筆錄)。
利用職務之便窩藏嫌疑人
2012年8月15日,陸雪艷因為辦理假身份證件攜款潛逃,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于2013年4月7日已被上海市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正在上海女子監(jiān)獄服刑。在逃逸的兩年期間,主要居住在海軍上海干休所(豐鎮(zhèn)路55弄),由王朝良窩藏并用軍屬名義予以“保護”控制,以躲避警方的查找。陸雪艷在2012年8月20日的筆錄中說“住在虹口區(qū)的海軍干休所內,具體地址我不記得了,住所是我妹夫王朝良(干休所政委)幫我借的,租金也是王朝良處理的”(證據(jù):陸雪艷的筆錄)。
陸雪艷被羈押后,王朝良、陸歡鶯夫婦為使其獲得自由并配合完成侵占和詐騙行為,采取各種手段通風報信,多次22點左右去上海閘北區(qū)看守所(暨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后樓外靈石路896弄小區(qū)14和15號樓之間,用東陽方言喊話告知陸雪艷外面的辦事情況,內外串通,擾亂司法, 并以海軍上;卣尾康拿x,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出具介紹信,稱“陸雪艷為軍屬期望從輕處理”(質疑:妻姐怎能是軍屬?),該信存放在檢察院檔案中(案號為[2010]滬一中刑初字第51號)。
舉報人給海軍紀委杜乃華部長打電話要實名舉報王朝良,第二天舉報人接到陸歡鶯(王朝良妻子)的電話,聲稱:“你不用去舉報王朝良的,杜部長(海軍紀委杜乃華部長)和我們家朝良是鐵哥們,你舉報也沒有用。”
專家剖析詐騙案件
2013年1月24日,上海黃浦區(qū)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楊應生、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楊承韜、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上海社會科學院、上海政法學院法學教授等了9位法律專家共同研討了“關于陸雪艷是否涉嫌合同詐騙和職務侵占之行為” 定性,專家一致認為陸雪艷涉嫌合同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成立,應立案偵查(證據(jù):《法律意見書》1份)。
第一,陸雪艷作為本次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中方實際控制人,專門為本次交易設立由其一人控制的境外公司,資產轉讓款也必須匯入其指定的賬戶之中,非法控制和占有轉讓款的意圖非常明顯;
第二,陸雪艷在收到美方支付的轉讓款之后,拒不向八家銷售公司轉交由其代收的2.9475億人民幣。并且沒有按照合同之約定,提前三年履行20%的股權,體現(xiàn)合同的虛假;
第三,八家銷售公司,部分人員與陸雪艷夫婦之間存在著親戚或者朋友的關系,與陸雪艷通過簽定合同騙取轉讓款的故意犯罪沒有關系,不影響其犯罪故意的成立,更不能改變其將拒額欠款非法據(jù)為己有的客觀行為事實;
第四,交易前,王朝良夫婦通過低價出賣佳尼特上海的不動產給其姐姐公司,意圖轉移佳尼特上海的剩余資產,使得八家銷售公司喪失了從佳尼特上海處得到賠償?shù)目赡?
第五,陸雪艷偽造居民身份證件多次偷越邊境,轉移其境外賬戶之中的轉讓款并逃匿。綜上所述,陸雪艷非法占有之目的非常明確,騙取了八家銷售公司的全部資產,將騙取的資產轉賣他人、并攜轉讓款隱匿逃匿,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另陸雪艷利用浦瑞特塑膠副董事長、股東之職務便利,通過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天隆控股實際接收了浦瑞特塑膠的財產,在收到轉讓款之后又隨即攜款逃匿,侵占本單位財物的故意明確,構成職務侵占罪。
以上觀點亦在2份不同時間的《專家法律意見書》中得到了陳浩然教授、劉憲權教授等十三位上海知名刑法專家的認同,均認為陸雪艷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及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刑訴法委員會秘書長劉玲律師認為,本案中,陸雪艷以公司的名義與八家銷售公司約定代收資產轉讓款,但在收到轉讓款后,如果其被查實拒不向八家公司交付代收的轉讓款,且存在轉移錢財、逃匿行為,則構成合同詐騙罪。”——摘自《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