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原告認為陳蕓嚴重醉酒后,會所作為經(jīng)營單位在管理其經(jīng)營場所的過程中存在過錯,對客人的不當勸酒行為持放任態(tài)度,會所工作人員在晚上12點時就已經(jīng)知道有人嚴重醉酒,而會所作為經(jīng)營方并沒有及時采取任何措施。
會所則表示,事發(fā)后會所有工作人員陪同陳蕓到醫(yī)院直到4月30日早晨6點多,見無大礙后才離開。誰知9點多,陳蕓因窒息搶救無效死亡。會所認為,不應當將酒精中毒和窒息并列為死亡原因,酒精中毒并不導致死亡,而當時陳蕓一開始送進醫(yī)院并不需要搶救,反而是早晨9點多因出現(xiàn)窒息而進行搶救,最終死亡。
焦點二
客人獎勵制喝酒有無過錯?
家屬:喝一杯500元,雖然不是強行喝酒,但獎勵喝酒有相當高的誘惑性。而且在當時氛圍內(nèi),陳蕓很難拒絕。如果她不喝酒,只能拿到基本的小費。
客人:當時包房內(nèi)服務員并不止陳蕓一個,其中有和陳蕓一樣喝酒的,也有不喝酒的,當然還有喝酒但未過量的。這說明獎勵制喝酒并不具有強迫性。
根據(jù)警方筆錄顯示事發(fā)當時包房內(nèi)采用獎勵喝酒,即喝一杯500元。陳蕓的父母認為,雖然不是強行喝酒,但獎勵喝酒有相當高的誘惑性。而且在當時氛圍內(nèi),陳蕓很難拒絕。“如果她不喝酒,只能拿到基本的小費。”
因此,陳蕓的父母認為,雖然陳蕓對自己的死亡應當承擔責任,但絕不是主要的。正是客人的獎勵制勸酒導致悲劇發(fā)生。
和會所一樣,另外兩名被告賈某、吳某在庭上都堅稱自己并無責任。
作為當晚消費結賬者的賈某說,“我只是去會所玩,陳蕓自己喝酒,和我無關。”賈某承認當晚由他買單,但給小費的另有其人。
另一名被告吳某也認為自己純粹去玩玩,獎勵喝酒也不是自己提出的,陳蕓的死與自己毫無關系。
吳某和賈某都表示,當時包房內(nèi)服務員并不止陳蕓一個,其中有和陳蕓一樣喝酒的,也有不喝酒的,當然還有喝酒但未過量的。這說明獎勵制喝酒并不具有強迫性。
會所、賈某、吳某等對于當晚包房內(nèi)到底有多少客人、服務員都不是很清楚。因此,當晚究竟是誰提出喝一杯500元也無從可知。(東方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