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陪唱女都不是“好東西”,就不顧反抗將其強奸。昨天,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判處這名80后男子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3月10日,家住碭山縣周寨村的成某和幾個哥們酒后到縣城的“高美高”KTV唱歌。為了助興,程某等人邀請陪唱女張某某陪唱。在唱歌期間,程某將張某某強行拉到衛(wèi)生間,用手摸張某某的乳房,脫張的褲子。在張某某的強烈反抗下,程某還是將張某某強奸了。張某某遭強奸后報警,程某被警方抓獲。法院認為,程某采取暴力手段,違背張某某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依法予以懲處,遂作出以上裁定。
日前,清華大學教授易延友在微博上為李天一的辯護律師說話,稱“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遭到數萬網友質疑炮轟。
隨后,有專家指出:在法律上,并沒有說強奸賣淫女判三年,強奸陪酒女判六年,強奸良家婦女判無期,沒有,沒有身份的這樣的一個界定,所以突破了底線。次日,易延友刪除了關于此事的三條微博并發(fā)出致歉聲明:“本人昨日微博言論確實欠妥,對由此引起的消極影響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 ”(中安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