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廬江縣男子王某與廬江縣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簽訂合同,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今年初,有關部門調查時卻發(fā)現,王某家庭富裕,有公司有汽車,身家上千萬。房產局認定王某在申報經適房的過程中存在騙購行為,責令其退還房屋。昨日,記者從廬江縣法院獲悉,法院支持房產局的行政決定。
2009年5月6日,王某向廬江縣房產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報材料載明:王某一家四口人,家庭年總收入為1.8萬元,租房居住。廬江縣房產局經審批公示后,2010年12月14日,王某與房產局所屬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獲得廬江縣廬城鎮(zhèn)惠民小區(qū)的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今年初,有關部門檢查中卻發(fā)現,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合同之前,王某與妻子錢某擁有一家科技照明有限公司,有一輛“長城牌”輕型普通貨車。后來公司總投資增加到1000萬元,王某又購買“昊銳”小轎車一輛。
房產部門調查顯示,王某申購經適房時提交材料顯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明顯不符,不符合取得經適房保障的條件,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存在騙購行為,責令其退還房屋。
王某不服,向合肥市房地產局申請行政復議。
今年8月26日,合肥市房產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廬江縣房產局所作的決定。王某還是不服,向廬江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廬江縣法院審理認為,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經適房的購買對象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王某的主張不予支持。(安徽商報 徐明澤 張傳廣 戴文靜 周絲韻 李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