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撞翻摩托車司機,不僅不停車救助,反而駕車逃逸,導致被撞倒在路中間的摩托車司機慘遭五車碾軋致死。
近日,受害人的80歲老父帶著兩個孫女將肇事者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受理該案的番禺區(qū)法院判決被告方賠償原告68.8萬余元。
受害人先后遭5車碾軋
2012年6月22日凌晨3點38分,36歲的李某駕駛貨車正沿番禺區(qū)番禺大道由北往南行駛,準備去肉菜批發(fā)市場為自己經(jīng)營的菜檔進貨。當車行至龍美高架橋下橋位置時,與左前方同向行駛的摩托車發(fā)生強烈碰撞,摩托車司機陳某某當場被拋出車外,癱倒在中間車道。
事故發(fā)生后,李某駕車逃逸。隨后,途經(jīng)現(xiàn)場的3輛無名氏駕駛的機動車從陳某某身上碾軋而過。之后,盤某某駕駛小客車再次輾壓陳某某身體,但事后立即撥打了110與120,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陳某某遭遇多重事故,最終慘死。當天凌晨5時7分許,莊某某駕駛小客車違反禁令,闖過事故現(xiàn)場,過程中再次碾軋到陳某某的遺體。經(jīng)醫(yī)院證實,其死亡時間為當天凌晨4時4分。
據(jù)警方證實,死者陳某某生前與80歲的父親和兩個女兒一起居住在番禺,大女兒今年剛滿19歲,小女兒還在念初中。其妻子早在2005年已去世,這些年一直由陳某某一人支撐整個家庭。
司機逃逸第4天捉拿歸案
經(jīng)警方偵查,肇事的貨車司機李某在逃逸后第4天被捉拿歸案。歸案后,李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2年10月26日,李某被番禺區(q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法院認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忽視行車安全、采取措施不當,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適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鑒于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遂從輕作出上述判決。
交警部門根據(jù)各方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由李某和無名氏承擔主要責任,盤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未對莊某某的行為作出認定。
碾軋遺體賠1萬撫慰金
陳某某遇難后,其父帶著兩個孫女將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等一并訴至番禺區(qū)法院,訴請法院判令李某、盤某某、保險公司連帶賠償84.4萬余元,莊某某以及莊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所有人曹某某、保險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無名氏一方應共同承擔主要責任的過錯,即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70%,由盤某某一方承擔次要責任的過錯,即民事賠償責任的30%。庭審中,當事人均表示不知曉無名氏的身份,故對于李某與無名氏一方的責任,由李某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原告的請求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院確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67.8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最終,番禺區(qū)法院判決李某、盤某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2萬元;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共計45.8萬余元,由李某承擔70%,即32萬余元,由盤某某承擔30%,即13.7萬余元;莊某某肇事車輛的承保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記者 劉冠南 實習生 曾金 通訊員 范貞 夏瑤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