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塔河命案”爭議焦點仍無定論
要么死刑立即執(zhí)行,要么無罪釋放。在一起案件的二審中,控辯雙方罕見地達成了共識。
中國青年報3月3日報道的“塔河命案”因被告人和受害者家屬均對一審的死緩判決不滿,分別上訴和申請抗訴。5月14日,該案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1988年5月26日,黑龍江塔河的楊永霞母子被發(fā)現(xiàn)死在家中。6月16日,丈夫韓建勛被塔河縣公安局逮捕,10月8日,案件移送至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大興安嶺分院。
此后,檢方至少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8次。
1989年11月,案件起訴至大興安嶺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1992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復稱“此案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交付審判,應退回公訴機關”。
1994年8月,韓建勛被取保候審。
2004年3月16日,哈爾濱市公安局對韓建勛案予以立案!冻收埩笀蟾鏁贩Q,因受害人家屬多次上訪,黑龍江省公安廳指定該局刑偵支隊審理。9月10日,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對韓建勛提起公訴。10月12日,哈爾濱中院開庭審理此案。韓建勛否認殺人。
2013年12月26日,哈爾濱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2014年1月10日,檢方以“不具備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量刑畸輕”為由抗訴。
26年間,韓建勛先后被羈押16年,其間又被取保候審10年。
其間,辦案機關涵蓋塔河縣公安局、塔河縣人民檢察院、大興安嶺行署公安局、大興安嶺檢察分院、大興安嶺中級人民法院、哈爾濱市公安局、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以及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等省、市、縣三級公檢法部門。
14日的庭審持續(xù)一天,控辯雙方都沒有提交新的證據(jù),爭論的焦點仍是該案26年來一直就存在并未得到合理解釋的疑點。
韓建勛的辯護律師周澤幾乎對該案中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提出了“合理懷疑”,總共提出了20多個,并認為該案仍是“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該案系韓建勛所為。
周澤所列舉疑點包括:從動機來說,夫妻雙方發(fā)生口角不致于殺妻滅子;從口供來看,韓建勛所述作案手法不足以形成尸體上的傷口;從現(xiàn)場來看,現(xiàn)場存在大量與韓建勛同血型的血跡,而韓自身卻無外傷;警方認定系韓建勛作案,但其衣服和帽子上卻只有一點點血跡;案發(fā)現(xiàn)場的白色紐扣以及其他的多處血跡為何沒有提取化驗;為何塔河警方沒有對兇器進行指紋鑒定,為何塔河警方的證據(jù)獲取方式為秘密偵查……
周澤說,該案的3次庭審中,辯護律師都分別作了無罪辯護,側面說明了該案的“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他質疑稱,長達20幾年都沒有得出判決結果的案件,如何卻在若干年后物證滅失的情況下得出有罪認定?
韓建勛也在上訴書中寫道,在原有證據(jù)不足、物證又全部滅失的情況下,毫無根據(jù)地判其死緩,違反了疑罪從無的刑罰原則。
周澤還對現(xiàn)有證據(jù)提出“合理懷疑”。在二審開庭前,周澤曾向法庭提出啟動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但未得到批準。
周澤認為,支撐一審判決的韓建勛的歷次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和疲勞審訊的情況下獲得的。
二審中,檢方列舉韓建勛在1988年~1989年間,10次供述有5次為有罪供述,2004年的供述中,10次有9次為有罪供述。檢方據(jù)此認為,韓建勛時供時翻,是拒不認罪表現(xiàn)。
韓建勛則當庭辯稱,在1988年~1989年間的偵查中,警方曾讓他“五天五夜坐著不睡覺”,連續(xù)審訊下取得達70多頁的口供;而在2004年的偵查中,警方曾將他所外提審,并曾對他采取過“吊起來”等刑訊手段。
周澤當庭質疑,一審法院是否為了給上訪的被害人家屬一個交代,而采取了變通的、留有余地的判決方式。周澤還稱,這種留有余地的判決常常會釀成類似佘祥林、趙作海等冤案的司法恥辱。
據(jù)了解,2004年3月,該案由黑龍江省公安廳指定管轄,哈爾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對韓建勛案立案偵查時,重新立案的理由是“因(受害人)家屬多次上訪”。
庭審中,檢方也表態(tài)反對留有余地的判決,稱鑒于韓建勛案件性質惡劣,又拒不悔罪,應改判為死刑立即執(zhí)行。
韓建勛本人也表示“我被指控殺妻滅子兩條人命,如果證據(jù)充分,我應被處以極刑;如果證據(jù)不足,我理應被無罪釋放!
庭審結束,楊永霞的家屬稱,他們也希望兇手不是韓建勛,但司法機關必須幫助他們找到真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