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女士表示愿意將全部賣房款交給姐姐。華雅茹得知全部情況后,表示原諒了妹妹的行為,在華女士交還全部售房款后,她撤回了起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趙先生也認識到自己離家出走給妻子帶來的傷害,因此表示不再主張離婚,最終撤回了離婚訴訟。
律師解析
辦理房產異議登記 防止一方私處房產
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發(fā)現(xiàn)一方存在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時,為何告知另一方去進行異議登記呢?北京市銘滔律師事務所的孫濤律師說,根據(jù) 我國《物權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jù) 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此案中,法官建議趙先生所進行異議登記的法律依據(jù)就是該法第十九條,這里申請異議登記指的是不動產真正的權利 人或利害關系人,不限于親屬關系。
此案庭審中,趙先生誤打誤撞發(fā)現(xiàn)了妻子已將房子掛到網上出售。但他在網上查到的是滯后信息,實際情況更糟,華女士早已將房子賣掉了。就此孫濤律 師提醒廣大讀者,如果遇到離婚案件,在離婚訴訟期間擔心對方擅自低價轉讓登記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損害自己利益時,可以盡早去房屋產權交易主管部門辦 理房屋異議登記,使房屋交易暫時處于凍結的狀態(tài),防止另一方私自處分房產。
妻子賣房未如實說明 買方為善意取得
買房人劉曉力被作為第三人追加到訴訟中,但為何該房產不能被追討回來?孫濤律師認為,劉曉力為善意第三人。根據(jù)《物權法》第106條規(guī)定,應當是交易行為同時具備三個要件,才能被確認“善意取得”,其中核心要件是第三人“善意”。
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 的所有權:其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其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其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而受讓人依照這款規(guī)定取得了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此案中,因為華女士并未如實向買方劉曉力說明自己的婚姻情況,導致在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上,買方誤判了。劉曉力已盡到一個普通購房人的善良注意義務,只不過因為華女士的欺騙使他誤判。而且該房屋已過戶,劉曉力的利益應該優(yōu)先得到保護。
要證明借名買房 書面證據(jù)最為有利
華女士的姐姐因自己貸款誠信記錄進入黑名單,無法正常辦理貸款手續(xù),只能借用華女士的名義買房。孫濤律師說,對于這一類案件,很多人都有一種誤 解,認為房產證、購房發(fā)票、物業(yè)費繳費單據(jù)、通過銀行付款的憑證都在自己手里,甚至自己也一直都在房屋內居住,這些就能證明自己是實際的房屋所有權人。然 而,從民事證據(jù)的角度分析,這些都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因為從《物權法》的角度分析,產權證是直接證明房屋所有權屬于誰的證據(jù),只有出資人也就是借名人出示了證明借名關系存在的證據(jù)后,才會得到法院 支持,將房屋所有權過到自己名下。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最為看重的是“是否存在證明‘借名’事實存在的證據(jù)”,比如能證明雙方存在“借名”的書面證據(jù),像被 借名人寫的書面承諾,承諾產權證下發(fā)后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等。
如果此案中華雅茹能夠提供書面協(xié)議等證據(jù),證明她是借妹妹之名,由自己出資買房,在房屋所有權還沒有轉移的情況下,那么她就可以獲得法院支持, 該房屋應當歸姐姐所有;但由于姐妹倆當時只有口頭協(xié)議,在妹妹不承認的情況下,姐姐的訴訟請求則很難被法院支持。另外該房已賣給了善意第三人,實際已經無 法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