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寧德5月16日電 (葉成春 葉茂)福建蕉城區(qū)法院16日披露,該院審結(jié)一起以強迫被害人加入傳銷組織為目的的非法拘禁案件,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各判處殷某超、何某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9月初,殷某超、何某慶先后被一傳銷組織以網(wǎng)絡(luò)交友的方式騙至蕉城,此后加入該傳銷組織,而傳銷窩點設(shè)在蕉城區(qū)城南鎮(zhèn)古溪村一民房內(nèi)。
同月23日、28日、同年10月25日,萬某飛、王某毅、藍某培先后被該傳銷組織以同樣方式騙至該傳銷窩點。殷某超、何某慶為強迫萬某飛等人加入傳銷組織,伙同他人對其進行毆打、體罰、扣押隨身證件等,并對其進行看守,限制離開傳銷窩點。
同年10月29日,該傳銷窩點被寧德市公安局東僑公安分局查獲,殷某超、何某慶被當場抓獲。經(jīng)鑒定,藍某培傷情屬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殷某超、何某慶伙同他人目無國法,為迫使萬某飛、王某毅、藍某培加入傳銷組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造成藍某培輕微傷的后果,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殷某超、何某慶為實施傳銷違法犯罪活動而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可予以酌情從重處罰;殷某超、何某慶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予以從輕處罰。殷某超、何某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