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彝良3月26日電 (樂華方 劉云吉 吳壓)云南省彝良縣人民法院26日公布,當?shù)乩妆蟆⒑伪蟮仁迕桓嫒朔欠ㄖ圃、買賣、非法持有槍支,被判刑。其中,起主要作用的雷斌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余被告人分別犯非法制造、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等罪,分別判處一到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
2013年8月,被告人雷斌外出務工期間,得知射釘器可以改制槍支,便購買器材在家中自行研究,并成功組裝兩支。雷斌在使用改造槍支打獵時,被張志、田剛等五名被告人看見,心生好奇,便向其購買槍支。劉勇、何斌等八名被告人得知雷斌能造槍,便購置材料,讓其幫忙組裝槍支。到案發(fā)止,雷斌共非法制造槍支13支。其中一名被告將自己得到的槍支送給好友劉富。
部分被告人在得知自己持有的槍支違法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并上交所持槍支。經(jīng)司法鑒定,所有槍支均是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改制槍支,具有致傷力,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規(guī)定的槍支。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雷斌、韓勇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槍支,二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雷斌非法制造、買賣槍支10余支,屬情節(jié)嚴重;其余被告的行為符合所涉罪名的構(gòu)成要件。大部分得知違法后,主動到偵查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居住地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從輕處罰,故決定對何斌等14名被告宣告緩刑。依據(jù)法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