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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釋被稱小離婚法 注重房產(chǎn)對婚姻影響

    2011-08-13 18:07:57 來源:

      點評:

      征求意見稿第二條寫道:“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chǎn)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chǎn)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jù)具體情況作出處理”。這一條在正式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被刪除。

      在廣東省婦聯(lián)此前針對征求意見稿舉辦的座談會上,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卓冬青認為,這樣的規(guī)定實際上變相鼓勵了男人養(yǎng)“小三”。廣東省婦聯(lián)權益部部長楊世強也表示,這一條會使有錢的男人更堂而皇之地養(yǎng)二奶,到分手的時候給點分手費就可以了。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耀紅更是直言:“立法導向不對。”廣東工業(yè)大學文法學院教授郭麗紅則認為:“婚姻法不是婦女權益保護法。如果說‘小三’是婦女,需要保護,‘原配’就不需要保護了嗎?”

      最終出臺的司法解釋取消了“意見稿”中的第二條規(guī)定,原先“給小三的分手費妻子可能拿回”的說法無疾而終,這是否暗示了“分手費”的合法性呢?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說,因為婚外同居這種現(xiàn)象比較復雜,在具體實踐中難以以司法解釋相關的條文來一一對應,但不規(guī)定不等于不正視;鶎臃ㄔ涸趯徖硐嚓P案件的時候,要堅持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善良風俗,維護婚姻家庭穩(wěn)定,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法院將通過案例指導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guī)定,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時規(guī)定,妻子墮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權。分析人士認為,這些都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操作。

      -聲音

      生子做家務成浮云?

      記者采訪了解到,在尊重法律權威的同時,許多女網(wǎng)友還是對司法解釋三的正式實施表達了不同意見。

      “削弱了婦女保護,天平是否真的向男性傾斜”網(wǎng)友小宋認為,女方生孩子、做家務的辛苦在法律面前似乎變成了“浮云”?以往,很多人都認為婚前財產(chǎn)在結婚后8年,即成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雙方對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而“解釋三”中,婚前一方購房擬認定為個人財產(chǎn),不論結婚多少年都不會改變。這不利于對婦女的保護。特別是農(nóng)村婦女,通常情況下家里房產(chǎn)都寫在丈夫名下,離婚后連居住權都沒有了。

      一些法律學者也表示,中國現(xiàn)在在學習國際慣例,保護個人財產(chǎn),卻似乎忽略了男女有別。比如,加拿大一對夫妻離婚,法院判決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務的工資,在中國,許多婦女在相夫教子和操心柴米油鹽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許多勞動無法在離婚時得到體現(xiàn)和認同。

      -提醒

      法律不相信眼淚

      廣東省婦聯(lián)權益部部長楊世強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總體上有一些亮點,但還不是很理想,在一些方面存有遺憾。這部司法解釋方便了法官判案,十分具有可操作性。但最大的遺憾是太過于注重財產(chǎn)關系,忽略人身關系,側重司法操作方面,比較看輕婚姻穩(wěn)定。“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就是強烈的倫理色彩,將它視為純粹的物質(zhì)利益單位,完全遵循物質(zhì)利益分配的規(guī)律來進行法律調(diào)整,恐怕將重挫人們的幸福感。”

      楊世強說:“作為婦女權益部長,我要提醒廣大婦女,在處理婚姻家庭關系時,要理智也要睿智,不能夠由著性子來,不要礙于情面或者一時激情,而迷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斷。婦女要認真學習司法解釋,有必要時向法律專家咨詢,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司法解釋告訴我們,法律和法官不相信眼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