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男子陳某輕信好友,給遠在云南的郭某匯去5萬元入股開礦,卻不想郭某當(dāng)時已加入傳銷組織,這筆錢被對方與另一傳銷同伙譚某全部交給了傳銷上線。時隔5年,陳某在得知真相后將郭某與譚某一并訴至法院。昨日,湘潭縣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判決郭某退還陳某5萬元。
陳某與郭某系同鄉(xiāng),都是湘潭人。兩人曾一同入股在家鄉(xiāng)開過小煤窯,關(guān)系較好。2008年11月底,郭某告訴陳某,自己的一個朋友在云南開鉛鋅礦,效益好,問陳某是否有興趣一同投資入股。
出于對郭某的信任,陳某不假思索表示同意,于同年12月向陳某指定的賬戶匯去了5萬元。收到匯款后,郭某和譚某一同將5萬元取出,兩人分別將1 萬元和4萬元交給了各自的傳銷上線。2009年年底,陳某已投資近一年卻未見回報,向郭某詢問有關(guān)情況。郭某謊稱投資的鉛鋅礦已垮,陳某自認倒霉,未再追 究。然而碰巧的是,2013年下半年,陳某偶遇譚某的妻子,得知郭某與譚某用自己的資金進行傳銷活動的事情。陳某當(dāng)即報案,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查,上述情況屬 實。
庭審中,譚某辯稱,這筆錢發(fā)生于2008年下半年,現(xiàn)在已經(jīng)過了訴訟時效。但法院審理認為,陳某2013年下半年才得知自己的權(quán)益受到侵害,不 足一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另外,郭某以開礦為名,獲取陳某5萬元資金用于傳銷活動是非法的,遂作出如上判決。(記者 劉炬 通訊員 高喜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