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茂名3月17日電 (梁盛 招群明)廣東茂名市電白區(qū)法院17日發(fā)布消息稱,該院近日審結一宗特大制售假幣案,涉案罪犯程某儒、謝某杰、林某蘭分別獲刑15年、13年、10年。
法院查明,2013年10月,程某儒與謝某杰認識后,約定合伙出資制造假人民幣,由謝某杰先購買了一套印制假幣的工具和印制假幣所需的電腦、打印機、墨盒等物品,程某儒則購買了印制假幣所需的紙張、網(wǎng)板、金屬線等物,然后通過物流公司分別運送到水東鎮(zhèn)新風街謝某杰的住處和電白瓷廠宿舍程某儒的住處進行印制假幣。其中,謝某杰負責打印剪裁印制假人民幣,程某儒負責用油墨刮及金屬線燙制假幣,偽造出成品后由程某儒負責銷售。2013年農(nóng)歷臘月二十左右,林某蘭在其丈夫吳某的指使下,在其家用30480元人民幣向程某儒購買了每張面額為20元的假人民幣254000元。
去年1月23日晚,電白警方經(jīng)縝密偵查,分別在程某儒、謝某杰、林某蘭家中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民警在程某儒及謝某杰家家中繳獲面值20元的假幣400張,面值50元的假幣50張,在其車庫里繳獲面值20元的假幣50000張,以及印制假幣的原材料、作案工具一大批,還在林某蘭家里搜繳到面額20元的成品假幣254000元。
法院認為,程某儒、謝某杰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guī),合伙偽造假幣,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貨幣罪。在共同犯罪中,程某儒、謝某杰分工合作,積極實施偽造貨幣的犯罪活動,兩人作用相當,同屬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林某蘭在其丈夫指使下購買假人民幣達254000萬元,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予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