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張某(男)和李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開始了同居。一起生活了3年,雙方感情一般。張某和李某多次溝通,要求去民政局登記結婚,但李某一直拒絕登記。7月15日,張某來到彭澤縣法院馬當法庭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女方和他一起去民政局領取結婚證。
法官拿到訴狀后,告訴當事人,我國的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結婚系雙方當事人自愿行為,法院無權要求雙方當事人去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xù)。聽了法官的一席話后,當事人拿回了訴狀。王衛(wèi)軍 新法制報記者李懷民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