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8日,烏魯木齊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頭屯河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旅游賠償案件,訴訟金額高達60萬余元,針對游客損失誰來承擔,保險公司、運輸公司產(chǎn)生了激烈爭論。
2007年1月,新疆某保險公司與某旅行社簽訂合約約定,若旅行社乘客在旅行途中受傷,每次事故每人賠償責任限額為20萬元。
2008年6月14日,旅行社與運輸公司達成運輸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提供運輸服務。2008年6月18日,運輸公司的駕駛員高樹,駕駛運輸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車運送旅行社承接的旅游團,行駛至國道312線4522公里加205米處與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司機高樹當場死亡,旅客1死8傷的后果,經(jīng)交通部門認定司機高樹疲勞駕駛、超速行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旅行社向法院起訴,最終,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本案運輸公司賠償旅行社1269204.48元,保險公司在旅行社責任險限額內(nèi)對旅行社承擔60萬余元的保險賠償責任。
理賠完畢后,保險公司認為自己已經(jīng)達成代位賠償權(quán)的條件,向運輸公司追償,但由于雙方一直未能達成協(xié)議,2014年7月,保險公司將運輸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自己作為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已經(jīng)履行了賠付義務,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自己已經(jīng)產(chǎn)生代位求償權(quán),故要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已經(jīng)賠付的旅客損失60萬余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運輸公司則辯稱,保險公司以所謂的“代位求償權(quán)”起訴,屬于對法律條款錯誤的理解,保險公司的賠償與自己公司的賠償是兩個不同法律關(guān)系的賠償,且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并沒有超出賠償范圍,也沒有替被告墊付賠償款。
最終,法院判決,運輸公司十日內(nèi)向原告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60萬余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釋法
保險代位求償權(quán)又稱保險代位權(quán),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就稱為代位求償。
法官表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
本案中,旅行社與運輸公司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對運輸費用的金額等事項經(jīng)過協(xié)商并已實際履行,運輸公司名下的大巴車負責旅客運輸,因駕駛員的全部責任造成本案中的保險事故,運輸公司既是與旅行社實施旅客運輸合同的當事方,又是實際登記的車主,原告保險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向被保險人旅行社支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后,向造成本案保險事故的第三者即被告運輸公司追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保險公司就其向旅行社支付的保險理賠款,對運輸公司進行追償,法院予以支持。(記者李羚蔚 通訊員王靈燕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