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葛某為了讓孩子就讀某名校,花費近千萬購買了海淀區(qū)的兩套學區(qū)房。葛某表示,原房主承諾贈送的兩個車位,實際只有一個,并且孩子入學時原房主還額外要求給付20萬元費用。葛某遂將原房主康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位差價損失70萬元并返還20萬元。近日,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葛某的訴訟請求。
2013年2月28日,葛某花費910萬元,購買了康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馬連洼竹園小區(qū)的兩套房產。隨后,葛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康某向葛某交付了房屋。
購房時,雙方在合同其他約定中寫明:“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方協(xié)助乙方在2013年9月1日前辦理乙方子女上中關村三小!
不料,葛某稱,在辦理入學手續(xù)時,康某稱學校需要20萬元的贊助費,如不支付,孩子將無法入學。為了讓孩子盡快入學,葛某無奈按照康某的要求將20萬元的贊助費匯至康某母親李某賬戶。
此外,葛某稱,康某原先承諾贈送兩個產權車位,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康某實際只交付一個租賃車位,葛某多次要求康某提供另一產權車位,康某卻置之不理。
于是,葛某將康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康某賠償兩個產權車位差價損失70萬元;并返還其以學校贊助費名義收取的20萬元。
>>審理
買家訴求未獲支持
一審時,康某辯稱,他從未口頭或書面向葛某承諾過提供兩個產權車位,且已根據協(xié)議約定將其給葛某的車位辦理了協(xié)議變更手續(xù),不存在違約行為。對于協(xié)助其子女上學問題,他曾明確告知葛某,幫其子女辦理上學手續(xù)需支付20萬元的酬勞,對此葛某表示同意,孩子現(xiàn)在已上學,所以不同意返還。
一審法院認為,葛某與康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也最終履行了合同。判決駁回葛某全部訴訟請求。
葛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一中院。主要理由是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康某協(xié)助葛某辦理子女上中關村三小是合同義務。其支付20萬元時并不知道學校已經接收孩子入學,也非自愿;康某收的20萬元并非合法費用,應當予以返還。
一中院認為,雙方在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的內容可知雙方約定的車位數(shù)量是一個,車位編號為“東人防1255號”,不能反映出東人防1255號車位系產權車位。葛某主張康某應交付兩個產權車位,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主張兩個產權車位差價損失70萬元并無不當。
關于孩子上學贊助費的問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康某協(xié)助辦理葛某孩子上指定的小學,對于是否支付費用未在合同中約定。葛某子女已在合同約定的小學入學就讀,而葛某在孩子入學后給付康某費用一事,系其自愿行為,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葛某要求返還上述費用并無不當。法院還認為,現(xiàn)無證據表明康某在訂立合同及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不誠信的行為。
綜上,一中院判決駁回葛某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