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沒能如期驗收 開發(fā)商拿上一期手續(xù)欺騙交房
昨日,市四中院發(fā)布商品房買賣典型案例,主要是逾期辦證、逾期交房和解除合同三類。民一庭副庭長譚中宜對案例進行解讀,并提醒大家買房時不要被宣傳所誘惑,要買手續(xù)齊全的房屋。
典型案例 1
經適房變身商品房
開發(fā)商違約想賴賬
案情:2009年11月,余某買下某小區(qū)兩間門面,總房款9萬余元,當時開發(fā)商并未向他告知該房系經濟適用房。合同約定,開發(fā)商在2010年9月30日前辦好房產證,可直到2013年7月11日產權證才辦下來,為此余某告到法院。
開發(fā)商稱,該房系經濟適用房,余某無資格購買,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該合同應當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法院審理后查明,開發(fā)商已在2012年11月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土地性質已由劃撥轉變?yōu)槌鲎。市四中院最終調解結案,由開發(fā)商支付違約金5萬元。
以案釋法:經濟適用房在開發(fā)、建設上要享受優(yōu)惠政策及土地使用的優(yōu)勢,為此少數開發(fā)商便隱瞞事實,將經濟適用房作為一般商品房出售,從而謀取巨額利潤。這樣的合同應該視為無效。
但在該案中,開發(fā)商以明顯高于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將門面出售給余某,隨后繳納了土地出讓金,那么余某所購買的房屋就是普通意義上的商品房。因此,不應輕易認定合同無效。
典型案例2
逾期交房超過30日
遭判退房和給違約金
案情:2013年8月,宿某預購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1萬余元,2014年1月簽訂購房合同。合同約定當年5月1日前交房,若逾期交房超過30日,宿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到了交房期限,宿某多次催問,開發(fā)商也未能如期交房。隨后房價下跌,宿某起訴。開發(fā)商認為,不能按期交房是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不同意退款和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開發(fā)商延期交房已超過30日,為此判決解除雙方購房合同,開發(fā)商返還宿某已付房款37萬余元及付利息,并支付違約金1.8萬余元。
以案釋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開發(fā)商對房地產所處地區(qū)的氣候條件可能對施工及交付造成的影響,應有預見,應在工期上有相應安排,確保房屋能按期交付,加之無證據證明該樓盤施工期間雨日天氣、降雨量等與往年相比有重大變化,以至于達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因此,開發(fā)商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其責任。
典型案例3
二期房未如期驗收
拿一期房手續(xù)敷衍
案情:2010年9月冉某購買某樓盤二期房屋一套,合同約定2011年12月10日前交房。然而,開發(fā)商在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情況下,將一期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的復制件,粘貼到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上,于2011年12月10日隨房屋一同交付給冉某。
經有關部門核查,該房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為2012年5月28日。冉某認為開發(fā)商欺騙交房,訴至法院。
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開發(fā)商部分違約,判決開發(fā)商承擔80%的違約責任,支付冉某違約金1.4萬余元。
以案釋法:雖然該房最后通過了竣工驗收,房屋質量也合格,并且遲延登記并未實際影響購房人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這種欺詐交房侵犯了購房人的知情選擇權。因此,法院判決開發(fā)商部分違約。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