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共衡陽市委原常委、紀委書記肖斌玩忽職守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對被告人肖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的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肖斌作為換屆選舉紀律監(jiān)督的直接責任人,在衡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期間及會議結(jié)束后,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對衡陽破壞選舉案的發(fā)生,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衡陽破壞選舉案一審宣判后,68名被告人中有11名被告人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岳陽、邵陽、郴州、婁底等四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目前11案均已審結(jié)。二審法院依法對11名上訴人中的10人維持原判,1人因二審認定其有立功情節(jié)予以改判。 (記者 洪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