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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李昌奎案看“鄰里糾紛”與“手段殘忍”的涵義

    從李昌奎案看“鄰里糾紛”與“手段殘忍”的涵義

    2012-02-02 14: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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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圍繞云南李昌奎案的各種宏觀理念之爭,應該被還原成刑法教義學上的技術問題加以分析。云南高院改判死緩所引據(jù)的“鄰里糾紛”,不是空間性和物理性的地域概念,而應被理解為以熟人社會為情理基礎、以特殊預防為刑罰目的、以直接關聯(lián)性為教義學特征的法律概念。行為人或被害人不是制造糾紛的直接當事人的,不適用“鄰里糾紛”的優(yōu)惠政策。“手段殘忍”重在強調行為對善良風俗和人類惻隱心的挑戰(zhàn),它本來就是以社會一般觀念作為判斷基準的規(guī)范性概念,司法者應將其視作民意輿情中的合理成分予以采納。法院審判堅持獨立性和權威性的關健,在于通過技術渠道運用專業(yè)能力吸納民意并消解理念之爭;李昌奎案暴露出的判決書不說理的弊端,應該引起司法者足夠的警醒。

      【關鍵詞】李昌奎案;鄰里糾紛;手段特別殘忍

      [編者按]2009年5月16日13時許,李在王家飛親戚王庭金家門口遇見了王家飛,李昌奎當即同王家飛爭吵并抓打起來,抓打中,李昌奎將王家飛掐暈后強行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見王家飛被強奸后醒來開跑,李昌奎提起一把鋤頭打在王家飛頭部。王家飛當場倒地,李昌奎見狀將王拖入王庭金家房內。此后,李昌奎又提起站在一旁的王家飛的3歲弟弟王家紅,用其頭猛撞房門,撞暈后再用繩子分別將王家紅和已經(jīng)昏迷的王家飛的脖子勒緊,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家飛、王家紅均系顱腦損傷伴機械性窒息死亡。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縣城關派出所投案。案發(fā)后,經(jīng)巧家縣茂租鄉(xiāng)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調解,李昌奎家屬付給王家飛家安葬費2萬余元,并提供一塊土地用于安葬。2010年7月,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昌奎死刑立即執(zhí)行,并賠償王家飛家3萬元。一審判決后,李昌奎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訴。2011年3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李昌奎死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0)云高刑終字第1314號判決書中,完全認可了昭通市中院查明的事實,但認為李昌奎有自首情節(jié),且李昌奎事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因此改判李昌奎死緩。案件改判之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田副院長在媒體上呼吁“我們不能以公眾狂歡的方式殺人”,并稱應該以“李昌奎案”為起點,為中國死刑判決立下創(chuàng)新性的“標桿”。后迫于公共輿論的壓力,同年7月13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啟動對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奸案的再審程序。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昌奎案一紙看似平常的將死刑立即執(zhí)行改為死緩的判決,引發(fā)了公眾狂歡與司法權限的分歧。民意與司法的關系這一亙古至今的糾結通過極端案件得到充分展現(xiàn)的同時,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中的規(guī)范也得以被重新審視。無論最終的結果是不是人們所期許的,沖突的展現(xiàn)本身如果有助于我們換位思考,逐步回歸理性,爭議的存在就不能說是沒有意義。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縣村民李昌奎奸殺19歲少女王家飛后又摔死3歲兒童王家紅,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改判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這一“由死轉生”的判決,引發(fā)了社會輿論的巨大關注。網(wǎng)絡上的民意調查顯示,主張對李昌奎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觀點占據(jù)了絕對多數(shù),而云南高院則堅稱二審的改判是依據(jù)國家法律和“少殺、慎殺”死刑政策的結果。云南高院相關負責人進一步提出,“我們不會因為大家都喊殺,而輕易草率地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社會需要更理智一些,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坫污。”[1]云南高院的強硬姿態(tài)更加激起了網(wǎng)民的憤怒,針對此案的各種爭議愈演愈烈,有些甚至已超出了案件范圍和理性尺度,由此引發(fā)一場轟動全國的輿論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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