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8月,李某將房屋出租給陳某,雙方簽訂《房屋出租協議》。2014年9月,該房屋經公開拍賣歸劉某所有。但由于客觀原因,劉某未能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2014年11月,劉某與李某簽訂《轉讓承租押金及房租協議書》,確認劉某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劉某替代李某繼續(xù)履行與陳某簽訂的《房屋出租協議》,并通知陳某。劉某依約向陳某催繳租金,陳某以劉某未辦理產權登記,并非房屋所有權人為由,拒絕履行支付義務。
律師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八十條第一款:“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權利,……。”劉某與李某簽訂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合法有效,且李某履行了通知義務,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李某已將與劉某訂立的《房屋出租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劉某,劉某依照與李某的合同約定取得向陳某收取租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