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三張清單一張網”之后,從上個月起,浙江省政府全國率先低調地部署起了第四張清單,也叫“責任清單”。
記者昨天從省政府有關部門了解到,相關工作已經有了明確的時間表。按照要求,省級部門的責任清單將于10月份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等載體向社會公布,市縣政府部門責任清單將于2014年底前向社會公布。
另外,作為責任清單的兩個試點單位,省環(huán)保廳、省質監(jiān)局已于9月初完成清單初步編制。目前,文化廳、科技廳、糧食局、安監(jiān)局、食藥局等部門也已完成清單初步編制。
清單
概念
明確政府部門“哪些事是份內事”
盡一切可能來減少“踢皮球”
今年8月,應李克強總理在上半年經濟形勢分析會上提出的“責任清單”概念,浙江開始低調地準備這張繼“三張清單一張網”之后的第四張清單。
用李克強總理的話來解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就是要告訴大家,法無授權不可為,同時法定職責必須為,不為就是失職失責”。
換句話說,權力清單提出“清單之外無權力”,是告訴大家政府部門有哪些事“不能干”;而責任清單則是與權力清單相配套,告訴大家哪些責任是哪級政府哪些部門必須要承擔的,也就是哪些事“不能不干”。
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們都知道12345市長熱線,有什么事可以直接撥這個電話,接線員會把具體事項轉發(fā)給相關職能部門解決。但在沒有責任清單之前,我們有時會遇到“踢皮球”現象,A部門說歸B部門管,B部門又說歸C部門管,往往繞了一圈又回到A部門,到最后也不知道該誰管。
其實,政府每個機構、部門都有一個“三定”方案,三定,定的是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職責。但“三定”中的職責規(guī)定往往很籠統(tǒng),有些部門的職責描述甚至會有部分重疊,這也從某種程度上造成了“踢皮球”現象。
這次編制責任清單,就是要讓各個部門在“三定”方案的框架內,全面梳理部門主要職責、理清與相關部門職責邊界、提出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明確公共服務事項,制定責任目錄清單。這份清單向社會公布之后,哪些事情該A部門管的,就不能再推給B部門、C部門了。
部門
試點
省質監(jiān)局的部門職責曾是籠統(tǒng)的9條
如今已在責任清單中明確為具體的59條
作為責任清單的兩個試點單位,省環(huán)保廳、省質監(jiān)局已于9月初完成清單初步編制。
在省政府簡政放權的過程中,省環(huán)保廳對7大類68個類別的項目不再進行環(huán)評審批,將96%省級審批權限下放至市縣,工作重心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執(zhí)法監(jiān)管轉變。
但怎么確保既放得開又管得住呢?在這次責任清單試點工作中,省環(huán)保廳建立起了環(huán)評備案監(jiān)督制、環(huán)評中介機構信用評價制、環(huán)評承諾與責任追究制等一批事中事后監(jiān)管制度。
另外,省質監(jiān)局也在試點工作中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監(jiān)管”等5項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建立了10項事中事后監(jiān)管制度,除了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責任清單還重點解決政府“不作為”的問題。省質監(jiān)局初步編制的《責任清單》有46頁,部門職責已經從“三定”方案中籠統(tǒng)的9條,擴展成具體的59條,同時10項公共服務事項也以表格形式列明。
我們還可以拿“三改一拆”舉個例子:
現實中,違法建筑一般同時違反了多項法律法規(guī),國土、規(guī)劃等部門都有相應的管轄權,但部門的“三定”方案籠統(tǒng)模糊,給部門相互推諉留下了空間。
有了責任清單,也就明確了為主的責任單位,界定了什么樣的情況歸誰負責,什么樣的違建由誰牽頭拆除。
比如非法占用土地建設的違法建筑,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違反公路、河道水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建設的違法建筑,由交通、水利等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未取得相關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相關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違法建筑由綜合執(zhí)法部門(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政府處理。至于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的違法建筑,又被細分成多種情況,交由對應部門處理。
總之,將各部門職責從籠統(tǒng)模糊到細化明確的做法其實就是責任清單的目的之一,也是開展責任清單的意義所在。
專家
評點
各部門沒管好或手太長
如何追責也需要一個具體可操作的細則
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府管理系主任范柏乃認為,制定“責任清單”意義重大。
“過去我們主要講權力清單,它主要處理的是政府與市場、與企業(yè)的關系,明確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現在多了責任清單,可以解決政府管理缺位、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狈栋啬苏J為,這樣一來清單的體系更加完善了,簡政放權過后的事中事后監(jiān)管責任落實也能有據可依了,這樣能夠真正推動政府自身改革。
不過,在目前這個責任清單初步編制的基礎上,范柏乃認為,還應該多一個責任追究的實施細責。
什么意思呢?就是政府部門一旦出現與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的規(guī)定所不相符行為,比如權力越位了、責任缺位了,該如何追究相關部門、相關領導、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這需要一個具體的、可操作的細則。
“比如誰來追責、怎么追責定責、追責的結果如何向社會公布等等,只有把這些都完善進去,才能真正打造一個有為、有限、有效的政府,實現政府治理的現代化!保T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