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熊婧 記者楊少昆 攝
本報訊(記者萬勤 實習生葛培娟 通訊員李金星)與現任丈夫結婚,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子,并立下了見證遺囑,但現在丈夫與前妻生的4個子女均不認可這份遺囑,現在辦理房產過戶出現了困難,趙女士不知道該怎么辦,昨天上午,她致電本報周二之約咨詢。
趙女士的丈夫在去世前立了一份遺囑,遺囑中將自己名下的所有財產都留給趙女士。趙女士是丈夫的第二任妻子。趙女士說這份遺囑是在丈夫的表妹和表妹夫還有律師的見證下立的,有錄像,律師也說這份遺囑有效,F在趙女士要去辦理房產過戶,需要丈夫與前妻生的四個子女簽字,但是丈夫的這四個子女認為這份遺囑是父親在趙女士的要挾下才寫的,因為遺囑中沒有將財產分給除了趙女士以外的其他幾個繼承人。
趙女士說,在自己與丈夫結婚前,丈夫已經把存折里面的所有存款和前妻留下的東西分給了四個兒女,F在的房子是自己與丈夫共同購買的,并且是在丈夫的前妻去世后九年才買的。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法官熊婧就此回答:只要立遺囑時,被繼承人是處于清醒狀態(tài),能夠清楚地表述自己的意思,并且遺囑中提及的財產都是趙女士的丈夫所有,那么這個遺囑就是有效的、合法的。趙女士可以和丈夫與其前妻的孩子溝通協(xié)商,如果溝通不起作用。趙女士可以搜集相關證據,以自己為原告,其他幾個法定繼承人作為被告,到法院起訴。